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2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6年07月30日 )
“关于构建党建引领多元主体共担机制,破解商务楼宇维修难题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政策供给
一是制定专项指导文件。2021年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房规范〔2021〕1号),明确了本市住宅修缮工程的有关建设流程和管理要求,并在持续健全市区两级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和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在技术规范、参建单位管理、施工现场管理、群众工作等方面不断出台完善针对性的配套政策文件。“底商上住”房屋的住宅部分在实施修缮改造时,可依据上述相关文件实施。
二是优化资金支持政策。近期我局正与市财政局共同研究起草“十五五”期间旧住房更新改造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文件,计划通过适当比例的财政补助,引导老旧小区落实业主主体责任。建成超过20年“底商上住”房屋住宅部分居民自主实施的外墙高坠整治、消防设施更新等公共安全类更新改造项目,我局拟在业主出资的基础上给予适当财政补助,提高居民自主更新的积极性。
二、关于创新资金筹措
目前,我局正研究修订《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会同金融部门研究维修资金增值的相关举措、以及维修资金续筹的多种方案,并引导业主大会选择合适的维修资金增值、续筹方式。
此外,《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已明确要求业主委员会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并通过随申办、“上海物业”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公开,保障业主知情权与监督权。《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将维修资金按期公布账目、按规按约使用等行为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并作为物业行业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该记分规则同样适用于商务楼宇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由于商务楼宇不属于上位法规定的自住住房,您提出的试点允许业主提取住房公积金缴纳商务楼宇维修资金的建议暂不具备实施条件,市公积金中心已留作参考。
三、关于强化预防管控
一是强化党建引领作用。今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建引领物业治理的若干措施》,明确居民区“两委”督促业委会定期公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及审计情况,定期就业委会运作、信息公开等情况,集中听取居民意见,及时督促问题整改。
二是建立房屋体检制度。目前,本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已全部落实“先体检、后修缮”的要求,对体检发现的安全隐患,需在设计方案和施工图中提出并细化具体有效的治理措施,确保消除或有效控制安全风险。同时,本市正结合房屋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有关课题研究,积极探索数字化智慧体检、专业评估和检测鉴定相结合的房屋安全体检制度,推动实现房屋安全风险的早发现、早化解。
三是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针对小区水泵水箱、电梯、消防设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等出现故障,或发生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屋顶外墙渗漏等五类不及时维修影响房屋安全的问题,《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流程:一是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报房管机构审核同意后,可直接组织实施紧急维修,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二是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可向业委会和房管机构报告,经业委会审核同意后实施。符合上述情形采取的紧急维修,均无需召开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我局正会同相关开户银行进一步优化紧急维修情形维修资金划转流程,建立快速处置通道。商务楼宇可参照执行。
目前,针对电梯发生故障影响安全使用时,若检验机构出具了不合格报告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出具安全监察指令书,街道可直接先行启动应急维修资金开展临时处置,避免电梯长期停用影响居民出行。
此外,我们将沟通住建部门传达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涉及楼宇周边市政工程管理的建议。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房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