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936号提案的答复 ( 2026年07月30日 )

  “关于优化物业服务管理体系,提升居民生活质量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本市持续规范物业服务市场、健全行业监管体系、拓展延伸服务,着力破解物业管理难点问题,全面提升居民居住获得感。

  一、关于建立物业公司与业主双方面信用体系的建议

  一是细化落地物业服务标准。2020年,市房屋管理局牵头出台《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规范》(DB31/T360-2020),从综合管理、秩序维护服务、清洁卫生服务、绿化管理服务、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日常服务等多个维度,明确了全流程标准化服务要求。业主大会可结合本小区实际,选择相应的服务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合同约定履约,确保物业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二是健全物业服务评价机制。2018年《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废止后,本市转变行业监管模式,搭建了物业行业信用评价、住宅物业服务履约质量评价、社会责任履行社区满意度评价等多元化、全方位的综合评价制度。评价结果作为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重要参考之一,以进一步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三是关于个人信用约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明确,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具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针对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由人民法院结合案件执行实际,判定是否将欠费业主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法制化手段规范业主履约行为。

  二、关于完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机制的建议

  2025年,市房屋管理局修订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选聘工作流程,明确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方案、公告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选聘方案等关键环节,并及时报告居村“两委”,强化基层监督指导。同时,业主大会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选聘方案应明确要求参与招标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企业信用、管理业绩和管理体系等信息。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设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进行独立评审,并出具评标报告,源头防范“低价中标”等恶性竞争问题。

  三、关于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增强便民服务水平的建议

  一是健全信息公开机制。近年来,本市常态化推进物业服务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管理处等显著位置,公开专有部位维修、居家养老服务等企业直接或代为提供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保障业主知情权。针对物业服务企业未公开物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或未按公开的价格收取费用的,由区房管部门依据本市物业行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规范企业经营服务行为。

  二是拓展延伸服务范围。本市鼓励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居家养老、健康管理、家政服务等个性化服务。对于有能力、有意愿从事家政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依法依约履行好物业服务合同的基础上,通过设立专门家政专业服务部门、依法登记专业服务单位等方式,依据家政、维修等行业规范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提供家政或维修服务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确保服务合法合规。

  四、关于解决物业与业委会矛盾、推动和谐合作的建议

  一是落实项目经理回访沟通制度。依据2018年市房屋管理局印发的《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小区项目经理应当采取电话或走访的方式加强与业主的沟通,并做好书面记录;每月与业主委员会例会沟通,提高服务水平和业主满意度。针对业主投诉反映的物业服务问题,将整改计划纳入物业服务履职报告并按季度公开,闭环解决业主各类诉求,持续提升业主满意度。

  二是健全党建引领多方协调机制。2025以来,本市持续深化党建引领物业治理模式,由居民区党组织牵头建立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代表等共同参与的党建引领物业治理联系会议制度,以小区为单位,定期召开会议,对小区集中反映诉求、疑难复杂问题、突出矛盾及时沟通会商,高效化解物业治理读点难点问题。

  下一步,市房屋管理局将紧扣党建引领物业治理总体工作部署,结合您的意见建议,聚焦日常物业管理中常见的堵点难点问题,持续完善物业服务企业综合评价、招投标管理等政策规定,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机制,保障选聘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同时,会同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物业服务企业延伸服务的政策引导和行业监管,规范服务行为,全方位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和辛福感。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房管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