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4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6年07月30日 )
“关于在不动产登记环节通过信息共享与民事约定促进住房维修资金足额缴纳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聚焦维修资金续筹难点,健全工作机制、拓宽续筹渠道,积极引导业主履行续筹义务,推进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及时维修更新。您的建议紧扣维修资金续筹工作的难点,针对性很强,为我们改进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一、关于完善登记环节此信息核验的建议
我局已会同市规划资源局通过在不动产登记薄查询、网签合同签订、转移登记申请等三个环节提示交易当事人的方式,告知交易当事人补足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定义务及补足交纳渠道。一是当事人在查询不动产登记簿时可以获取相关提示;二是网签合同时可以根据专项维修资金账号查询、提示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情况;三是在办理存量房地产买卖的转移登记时,各区登记机构受理人员主动核查系统提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余额的情况,对未补足专项维修资金、未查询到维修资金信息的,向登记申请人出具补足维修资金的告知单,告知交易当事人补足专项维修资金的法定义务及补足交纳渠道。目前,本市维修资金系统已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互通共享。
二、关于民事约定确认维修资金补缴义务的建议
目前,我局正在研究在业主申请办理房屋交易合同备案前,足额缴纳维修资金的合法性和可行性,将维修资金补足查询嵌入房产交易流程,明确房屋维修资金不足首期筹集资金时须先行补足,明晰补足维修资金的责任主体。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研究论证,在修订本市商品房及存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时,增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专项条款模板,明确约定如存在历史欠缴的,应写明未足额缴纳情况并约定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时间等。
三、关于数据共享与部门业务联动有关建议
目前,本市维修资金系统已实现与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互通共享。此外,我局基础数据平台已构建全市城镇房屋数据底板,实现 “一图统览”,并已归集业务数据、融合多个模块开展数据深入分析。下一步,将依托我局基础数据平台,进一步深化与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其他单位的跨部门业务联动及信息互享,推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实时共享与高效精准核验。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