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384号提案的答复 ( 2025年05月30日 )
0384号“关于完善农村物业服务,提升乡村治理能力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合同”相关章节的有关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合同由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签订,由业主支付物业费。此外,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明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事项为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共有绿化的维护,共有区域的保洁,共有区域的秩序维护等,同时,还应当对维修资金的管理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等内容进行约定。
农民居住区内的房屋、设施设备、道路的权属性质以及管理模式均与城镇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情况完全不同,目前不具备按照《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实施物业管理的主体、客体、法理基础等条件。为维护村居环境、提高居住品质,可以通过村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保洁公司、保安公司等专业单位签订合同的方式,引入秩序维护、清洁卫生、绿化养护、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专业化服务。
本市房管部门将积极配合市农业农村委等相关部门推进农村引入专业服务工作,对有意向聘请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专业服务的村委会推荐服务好、信誉高的企业名单供参考。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