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0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5年05月30日 )

  “关于对成套改造直管公房不动产登记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两旧一村”改造工作,明确要以更高站位、更大力度、更强合力加快推进。2024年以来,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会同相关部门持续完善旧住房成套改造相关配套政策,推动旧住房成套改造从“解决一个问题”到“解决一类问题”,全方位保障工作有序推进。

 一、关于健全政策支撑体系

  在规划土地方面,形成实施主体自有用地与周边相邻零星用地规划上“整体用”、规划调整与旧住房拆除重建方案认定工作流程上“同步走”工作机制。同时,针对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区分不同改造方式,并分别提出了区别于新建住宅的规划技术管理要求。在改造标准方面,出台《上海市旧住房拆除重建设计导则》(沪建房管联〔2022〕491号),按照环境改善和整体功能提升的原则,规范旧住房拆除重建改造项目设计口径,提高设计水平。同时,出台《不成套职工住宅改造(拆除重建)改善型房型设计指引》(沪房更新〔2023〕151号),设置底线控制户型,努力提升居民居住品质。推进过程中,坚持“一户一方案”,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吸纳合理要求。在流程管控方面,印发《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和拆除重建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沪房规范〔2023〕1号),明确项目从实施主体确定、组织评估、计划制定、方案编制、协议签订、项目建设的全流程实施路径。在税费政策落实方面,出台了旧住房成套改造协议置换中的安置房源保障、房产税、契税等税费优惠、房屋限购等方面的支持政策。在不动产登记方面,出台《关于旧住房成套改造项目范围内产权房屋登记和税收等事宜的通知》(沪房更新〔2023〕118号),明确了居住类产权房屋对应的安置房屋参照“公有住房出售的转移登记”的方式办理房屋登记手续;非居住类产权房屋对应的安置房屋参照征收安置政策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在法治保障方面,出台《上海市旧住房更新有关行政调解和决定的若干规定》(沪房规范〔2022〕5号),完善了旧住房成套改造司法保障的工作流程,为全面加快旧住房成套提供了重要助力。基层在具体项目推进中,积极创新方式方法,如静安区创新“法院提前介入调解,提前启动诉讼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司法保障机制,极大推动了居民意愿达成和项目最终生效。

  二、关于推动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实施主体的申请及更新方式,分类办理不动产登记。我市有关旧住房改造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为《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的相关规定,该规定4.1.14.1条“旧住房综合改造竣工后,改造中属加层的房屋、新增小区停车库、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等新增建筑物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约定产权归属的协议约定的产权单位。归业主共有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一并提出登记申请”;该规定4.1.15.1条“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公有房屋,旧住房综合改造竣工后,申请人是公房所有权人。”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规划资源等部门积极指导静安区相关部门加快推动彭三五期等项目的不动产登记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房屋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