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5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5年05月30日 )

  “关于政府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小区业委会监督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房屋管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基层治理的相关工作要求,会同市委社会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围绕加强对业委会的指导监督,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关于业委会的法律性质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等法律未赋予业委会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因明确民事主体地位涉及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后续,我们将积极跟进国家层面法律制定修改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本市相关制度。

 二、关于业委会的权利义务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了由业委会履行的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处理业主大会日常管理事务等10项职责,要求业委会建立定期接待、工作记录、信息公开等制度,同时,明确业委会应当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街镇、居(村)委会的指导监督。此外,本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通过示范条款的设置,引导业主大会制定业委会日常运作专项规约,明确约定业主大会赋予业委会的其他工作职责。对业委会委员拒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一年内累计缺席业委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或者违反书面承诺的,或者业主认为业委会委员存在不维护全体业主公共利益、谋取私利等情形的,可以经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依法罢免业委会委员资格。

  同时,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规定》还明确了业委会委员挪用维修资金、挪用或者侵占公共收益的法律责任。

 三、关于业委会的监管主体

  《规定》明确,街镇负责业委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业委会委员进行培训,并办理业委会相关备案手续;居委会依法协助街镇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区房管部门指导街镇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区房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其中,《规定》第5条、第6条、第20条、第22条、第25条、第26条、第28条、第29条、第32条、第33条、第36条等多个条款,分别就街镇、街镇房管机构、居村委对业委会的具体指导监督等职责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四、加强业委会委员的人选把关

  《规定》规定了业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同时明确由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通过直接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发放推荐表等方式产生业委会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名单后报送街镇。市委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组〔2018〕发字62号),明确居民区党组织应当向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推荐符合条件的居民区“两委”委员、党员骨干、团青骨干、楼组长、群众活动团队负责人作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建立由街镇党(工)委统筹,居民区党组织、街镇房管机构、信访、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审核把关机制。

  五、关于业委会规范化运作评价

  本市推行业委会规范化运作评价制度。《关于开展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化运作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通过业委会日常会议、定期接待、信息公开、印章管理、资料管理、业务学习、书面承诺、矛盾协调等工作制度示范文本,引导业委会规范完善日常工作制度,并要求各街镇每年组建评价小组,对辖区内运作满半年的业委会全覆盖开展日常工作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物业选聘情况等事项的评价,对“运行优良”的业委会给予一定奖励或表彰,对“运作欠规范”的业委会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

  下一步,市房屋管理局将按照基层治理骨干培训相关工作要求,配合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开展业委会委员轮训工作,指导督促各区房管部门配合街镇落实业委会委员任前任中培训的法定职责,提升业委会履职能力,提升业委会规范运作水平。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各区、街镇物业管理行政工作人员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培训,提高基层指导监督业委会规范运作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提升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水平赋能。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