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4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5年05月30日 )
“关于构建房产交易税提取机制,建立老旧商品房小区维修基金蓄水功能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完善维修资金管理政策制度,努力发挥维修资金在维护房屋及设施使用安全方面的支撑作用。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当小区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时,业主应当按照法规、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的决定,及时补建或再次筹集。业主大会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启动法定筹集维修资金程序,业主应当一次性将维修资金账户余额补至首期筹集金额的50%。目前,本市维修资金续筹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个人交款,业主可按照小区日常补充约定、再次筹集程序自行交款。二是公共收益补充,《规定》明确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的,补充比例应当高于50%。三是存量房交易提示,主要是在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网签合同签订、转移登记申请等三个环节,通过温馨提示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的方式,告知补足维修资金的法定义务及交纳渠道。
您提出“在老旧商品房房产交易税中按比例提取一定资金,注入所购房屋的小区维修资金账户”为维修资金续筹提出了宝贵建议,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配合市财政部门研究该项工作的合法性及可行性。下一步,我们也将积极探索日常续筹和专项续筹维修资金工作。进一步拓展维修资金续筹方式,指导业主大会结合业主意愿,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费时代收等方式日常补充维修资金,或结合小区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需求开展维修资金专项筹集工作。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维修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