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64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5年05月30日 )
“关于加强业委会履职能力、推进业委会规范化运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市房屋管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基层治理的相关工作要求,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围绕加强业委会建设工作,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关于业委会委员的人选把关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街镇负责业委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业委会委员进行培训,并办理业委会相关备案手续;居委会依法协助街镇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居民区党组织应当向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推荐符合条件的居民区“两委”委员、党员骨干、团青骨干、楼组长、群众活动团队负责人作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建立由街镇党(工)委统筹,居民区党组织、街镇房管机构、信访、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审核把关机制。
二、关于业委会工作经费来源
《规定》明确,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工作经费等物业管理方面的需要;业委会工作经费实行年度财务审计和换届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三十日。此外,《管理规约》示范文本通过“业委会工作经费”示范条款,引导业主大会明确约定公共收益每年用于业主大会会议经费、业委会会议经费、业委会日常办公经费的具体金额。为加强业委会工作经费的使用管理,本市在业主大会账户下专门开设业委会工作经费子账户,用于存放和支取业委会工作经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物业费是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根据上述规定,物业费与业委会工作经费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费用。
三、关于对业委会委员的津贴和奖励
《规定》明确,业主大会可以根据业委会工作情况决定给予业委会委员适当的津贴。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筹集,具体津贴标准以及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本市各街镇根据《关于开展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化运作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每年对辖区内运作满半年的业委会全覆盖开展日常工作制度建立执行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物业选聘情况等事项的评价,并对“运行优良”的业委会给予一定奖励或表彰。
《若干意见》要求区、街镇两级建立业委会评优激励机制,在业委会评估的基础上,对履职优秀的业委会及其委员进行评比表彰,推动业委会规范履职。
四、关于对业委会的支撑和保障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明确,要探索选派优秀社区工作者担任业委会执行秘书。除此之外,业委会工作开展中确有需要的,经业主大会授权或者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可以选聘第三方专业机构为业委会提供专业服务;也可以为业委会委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等。
关于代表指出的部分业主对业委会工作存在误解或不满,私自组建微信群等社交群组发布不实信息或负面言论,对业委会委员进行人身攻击或恶意诋毁的问题。根据《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微信平台已上线了对于微信群、群成员的投诉功能及相关指引。微信群是目前小区业主用于沟通交流的主要群组应用,若群内成员发现该群组存在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等情况,可向微信平台进行投诉举报,由微信平台依法处置。
下一步,本市将开展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强业委会建设。在加强业委会委员人选储备方面,由居民区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加强从党员骨干、团青骨干、楼组长、群众活动团队负责人、社区能人达人中发现、培养合适的业委会委员后备人选。在健全业委会工作管理制度方面,鼓励有条件的区、街镇探索社会工作者担任业委会执行秘书,辅助业委会开展日常事务性工作。在探索优秀业委会激励机制和做好舆论引导方面,由各区、街镇结合“加强物业管理 共建美好家园”“美好社区 先锋行动”等工作,及时挖掘业委会建设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对履职优秀的业委会及其委员进行表扬,并通过主流媒体、新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形式、多渠道、多途径加强宣传。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