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33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5年05月30日 )

  “关于切实维护业主有关权利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业委会建设工作是基层治理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基层治理的工作要求,本市不断强化对业委会建设的指导监督,推动业委会应建尽建。

 一、关于组建业主大会的政策法规规定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委会,成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述条件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镇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物业管理区域核定意见、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业主清册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相关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街镇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街镇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上述规定,街镇启动业主大会筹备组组建程序,不以集齐相关材料作为前置条件。

  关于历史遗留的部分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问题,《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明确,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间竣工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规划中配置的标准提供;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

 二、关于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职责和流程

  《规定》明确,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住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尚未划分或者需要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镇,按照配套设施设备配置、道路和河道分布等情况,结合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新建物业管理区域核定、既有物业管理区域调整的申请条件、申请主体、所需资料、信息公开等要求。

  下一步,市房屋管理局将持续指导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好上述文件要求,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工作。

 三、关于成立业主大会所需资料的业务支持

  今年,本市将进一步推进业主大会成立和业委会组建工作。关于成立业主大会所需的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目前,属地街镇可以登陆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的“上海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并可以打印相关资料。下一步,市房屋管理局将指导督促各区房管部门加强与辖区内各街镇的沟通,积极向街镇提供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所需的物业管理区域核定意见、物业管理用房配置信息。同时,拟结合数字化转型工作,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同步至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的小区基础信息中,便于属地街镇查阅相关信息,为组建业主大会提供便利。

 四、关于业主清册的调取和查询

  依据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为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等信息为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此外,《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明确,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目前,街镇因成立业主大会需要调取业主清册的,应当按照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定进行查询。待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相关办法明确后,市规划资源局将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要求依法依规提供查询服务。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