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55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5年05月30日 )

  “关于进一步完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业委会建设工作是基层治理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基层治理的工作要求,本市不断强化对业委会建设的指导监督,推动业委会应建尽建。

 一、关于组建业主大会的相关程序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委会,成立业主大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符合前述条件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街镇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并提供物业管理区域核定意见、物业管理用房配置证明、业主清册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相关资料。建设单位未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街镇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街镇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书面要求后的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上述规定,街镇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报告或者业主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后六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并未以收到相关材料作为前置条件。

  《规定》及《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还进一步明确了筹备组的人员构成、业主代表资格条件和产生方式、工作内容、对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把关要求、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限要求、解散条件等。

  此外,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屋管理局还编制印发了《本市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改选的相关示范文本》,为基层开展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提供参考。

 二、关于物业管理区域核定

  《若干意见》明确,建设单位在首次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区房管部门应当在五日内核定物业管理区域;因建设单位申请办理规划变更手续,影响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绿化等共用设施设备配臵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后,重新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后,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区,业主可以根据物业管理的需要,申请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调整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将物业管理区域调整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先期开发区域内销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但应当为后期开发项目的业主预留合理的业委会委员名额。

  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有疑问的,可以向相关区房管部门申请公开关于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的政府信息。

  三、关于历史遗留的部分小区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问题

  《若干意见》明确,1997年7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间竣工的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其物业管理用房应当按照规划中配置的标准提供;规划中未配置的,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实际使用状况予以提供。对于规划中未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情况,实践中,往往由建设单位、社区等根据物业管理的实际需要另行协调房屋。

  四、关于对业委会组建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支持

  为落实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相关工作要求,去年,市房屋管理局组织各区房管部门指导各街镇对辖区内当年度已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小区进行了排摸。同时,要求区房管部门定期开展业委会组建工作的业务指导。对即将开展业委会组建工作的小区,指导街镇提前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对已启动但尚未完成业委会组建工作的小区,与街镇共同研究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案和对策。此外,市房屋管理局积极与市委社会工作部对接,推动通过“社区云”将业委会组建换届和日常运作相关政策服务包电子版共享至街镇、社区,指导基层开展相关工作。

  关于成立业主大会所需的筹集的维修资金清册,目前,属地街镇已可以登陆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平台的“上海房屋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查询,并可以打印相关资料。

  今年,本市将进一步推进业主大会成立和业委会组建工作。市房屋管理局将指导督促各区房管部门加强与辖区内各街镇的沟通联系,积极向街镇提供业主大会筹备工作所需的物业管理区域核定意见、物业管理用房配置信息,并加强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组建相关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进一步规范相关工作流程。同时,拟结合数字化转型工作,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物业管理用房配置情况同步至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平台的小区基础信息中,便于属地街镇查阅相关信息,为组建业主大会提供便利。

  五、关于业主清册的比对

  根据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以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证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特定主体身份信息为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以不动产具体坐落位置、不动产权属证书号、不动产单元号等信息为索引信息,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有关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以及国家机关之间共享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目前,规划资源部门已开通多渠道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渠道,如开具本市房屋查询结果证明服务,申请人在“一网通办”平台或“随申办”发起申请后,系统会自动出具结果。同时,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一物一码”的全方位城市服务和治理体系的工作要求,在一网通办”平台上线开通“物码查验服务”,在查询结果上增加二维码以供查真伪。业主大会筹备组可通过“随申办”或者微信、支付宝小程序扫描二维码查看证明原件,更安全、便捷地核验查询结果真实性,支持组建业主大会时业主清册的对比工作。街镇因成立业主大会需要调取业主清册的,应当按照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定进行查询。待国家机关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相关办法明确后,市规划资源局将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要求依法依规提供查询服务。

  下一步,规划资源部门将更多倾听人大代表诉求,积极响应、综合施策,不断优化登记流程,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务。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