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4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5年05月30日 )
“关于完善需要采用拆除重建方式进行公有旧住房更新的政策法规执行保障体系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针对拒不配合拆除重建、成套改造的,《上海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创造性规定了“行政调解+行政决定+司法强制执行”制度,为旧住房更新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实施后,房管部门抓紧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细化相关内容和流程。一是明确全流程实施路径,印发《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和拆除重建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明确项目从实施主体确定、组织评估、计划制定、方案编制、协议签订、项目建设的全流程实施路径;二是制定配套文件,根据《条例》,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印发《上海市旧住房更新有关行政调解和决定的若干规定》,在签约比例达到95%、项目生效后的前提下,明确“调解+决定+申请执行”工作规则;三是推动司法实践,虹口区“瑞康里”、宝山区“泗塘二村”等项目已作出行政决定,正按照司法保障路径进行推进。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市高院积极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特别是在强制执行典型案例方面,待今后出现这类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将在精心挑选和编写的基础上适时发布此类典型案例,为拆除重建项目提供坚实的法治后盾,护航城市更新高效、有序开展。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公有旧住房更新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