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86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5年05月30日 )
“关于本市公有房屋征收同住人应予统一认定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本市不同管理领域中“共同居住人”内涵
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领域中,“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根据《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规范〔2024〕5号)相关规定,在本市公房管理领域,“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承租人、共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因此,在房屋征收和公房管理中,对“共同居住人”的定义及表述不完全一致,客观上增加了行政相对人对不同政策适用及理解上的难度。
二、立法层面对“共同居住人”内涵作进一步明确
目前,我局正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有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要求,会同市相关部门推进本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草案制定工作,过程中将进一步加强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和市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等的沟通,从公有住房承租权来源、户籍户口条件和实际居住情况等多方面审慎决策,进一步明晰公有住房租赁管理中共同居住人的相关概念,以稳定社会各方预期,减少相关矛盾。
为便于被征收对象更好理解相关政策,对于房屋征收中的“共同居住人”。我局将根据公房管理办法的制定情况,适时调整房屋征收中“共同居住人”相关表述,尽可能避免“同词不同义”的情况发生。
三、进一步加强行政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公有住房是计划经济历史背景下一种特殊住房分配形式,来源包括历史福利分房、90年代拆迁安置住房、差价换房等,公有住房的实际使用也由承租家庭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因此,房屋征收部门对于居民家庭内部如何分配公有住房征收补偿利益,一般充分尊重家庭内部协商意见,尽可能避免因征收引发家庭内部矛盾。实践中,仅有少量公有住房征收中,因公有住房来源不一、家庭关系复杂、“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等事实认定难等原因,导致因家庭内部对征收利益分配无法协商一致。针对此类情况,各征收基地利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信评议平台,引入律师等专业力量,在征收补偿协商过程中即开展法律援助、法律咨询和调解,以减少相关矛盾纠纷,确实无法解决的,可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争议。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司法与行政的良性互动,及时掌握审判口径,并从司法审判中及时发现房屋征收中薄弱环节,不断完善征收政策体系,并做好对各区征收部门的政策指导。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