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三次会议第0915号提案的答复 ( 2025年05月30日 )
0915号“关于对业委会加强监管并辅助运行的若干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近年来,市房屋管理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基层治理的相关工作要求,会同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司法局、市高级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围绕加强对业委会的指导监督、发挥司法案例宣传引导作用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关于完善业委会监管相关立法
关于业委会的监管主体及其职责,《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街镇负责业委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对业委会委员进行培训,并办理业委会相关备案手续;居委会依法协助街镇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区房管部门指导街镇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房管部门负责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指导区房管部门开展相关工作。其中,《规定》第5条、第6条、第20条、第22条、第25条、第26条、第28条、第29条、第32条、第33条、第36条等多个条款,分别就街镇、街镇房管机构、居村委对业委会的具体指导监督等职责作予以规定。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等法律未赋予业委会独立民事主体地位,业委会不具有独立于业主大会的财产,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未对业委会设定行政处罚等罚则。因明确民事主体地位涉及民事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作出规定,后续,市房管局将积极跟进国家层面法律制定修改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本市相关制度。
针对委员提出的业主投票选举业委会委员时处于盲选状态、街镇对“运作欠规范”的业委会仅有培训和指导功能的问题,下一步,房管部门将指导街镇履行好业主大会筹备组、业委会换届改选小组组长职责,参照《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的公告》示范文本,在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公告业委会委员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政治面貌、职业、房屋所在号室等信息,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引导业主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委会委员前了解候选人的相关信息;对街镇给予相关业务指导和支撑,指导街镇指派专人帮助评价结果为“运作欠规范”的业委会开展各项工作。
二、关于加强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监管
《规定》明确了维修资金、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的基本要求,《关于规范本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等配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完善了相关政策制度。一是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期间代管制度。业主大会成立前,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统一由区房管部门代为管理;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公共收益代理记账。业主大会成立后,区房管部门代管的相关资金全部转入业主大会账户,由业主自行管理。二是实施资金审价、审计、审核制度。对业主大会成立前使用维修资金、单个工程金额5万元以上以及启动紧急维修程序使用维修资金等情况实行工程审价;由业主大会、业委会委托审计机构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换届财务审计;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使用程序审核。三是实行定期信息公开制度。要求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半年公布一次维修资金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四是纳入行业信用管理。将公共收益按季度入账,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定期公示等作为物业项目经理每日自查、物业服务企业双周检查、街镇房管机构每月排查、区房管部门每月抽查和市房管管理局专项督查的重点内容,对未按规定公布账目、未及时入账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予以失信行为记分处理。同时,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规定》还明确业委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等主体侵占、挪用维修资金或者公共收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关于委员提出的维修工程施工单位确定不规范问题,《关于规范本市住宅维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规定,授权业委会或经业主大会表决决定使用维修资金的工程,业委会应当组织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专业机构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工程名称、实施范围、预算资金金额、分摊范围及面积、施工单位选择方式、施工管理、工程验收、实施时间等内容;业主大会应当依据表决通过的实施方案,确定施工单位。
下一步,市房屋管理局将研究完善小区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工程审价流程,进一步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同时,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问题的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交城管执法等部门依法处置,
涉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
三、关于建立多渠道投诉、意见反馈通道
目前,市房屋管理局正在抓紧研究制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提升行动方案,拟指导各街镇参照“社区警务公示牌”制度,在每个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处公示该小区房管工作专员的联系方式,实现业主投诉建议渠道短、平、快。下一步,拟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委社会工作部等相关部门和各区,开展“加强物业治理 推动业主委员会建设”专项行动,推动街镇党(工)委建立党建引领社区“三驾马车”联合接待制度,定期面对面倾听业主诉求,积极推动问题解决。
四、关于加强业主维权诉讼制度的司法探索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小区业主通过民事诉讼路径对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进行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提起业主撤销权诉讼,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二是业主知情权诉讼,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等规定,请求公布、 查阅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管理规约等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关于委员提出的借鉴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建议,涉及国家基本法律制度,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市高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进行研究论证,适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和立法机关反映。
五、关于法院系统加强普法,引导正当维权
近年来,上海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妥善审理好业主撤销权、知情权案件,并积极做好司法延伸。比如,市高级人民法院定期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小案大道理”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示范指引作用;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院召开“司法服务保障基层治理”研讨会,编撰出版《司法服务保障基层治理案例手册》,为化解基层纠纷提供参谋和助手;金山区人民法院发布司法建议并撰写法治宣传文章,并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官微“沪尚新‘枫’景”专栏发布。
后续,市高级人民法院将进一步落实以下举措:一是继续严格依法审理好业主撤销权、知情权等涉及小区业主自治的相关案件,强化裁判文书说理,积极做好当事人释明,在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同时,为业委会健康发展指明方向,充分发挥司法延伸促推治理作用。二是加强法治宣传,积极开展送法进社区、巡回审判、座谈交流等活动,选取典型案例,通过拍摄普法短视频、社区法官工作室联合共建等多层次、全方位的普法教育,提升业委会合法依规运营意识,引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决策,努力推动业委会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优化自治功能。三是进一步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共同研讨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凝聚共识。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规避法律政策等违法违规线索,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