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72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5年05月30日 )
“关于尽快出台‘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本市公有住房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深化,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鉴于公有房屋租赁管理的特殊性,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明确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你们提出的相关建议,对加强和改进本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及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一、关于尽快出台“上海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市司法局表示,公有房屋租赁因涉及历史、政策等问题,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化住房租赁,有关情况较为复杂。《上海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已列入2025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预备项目,在开展具体立法调研过程中,要加强对有关重点问题的研究论证,注意把握好各类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提升相关制度措施的规范性、针对性和操作性。
我局正会同市相关部门推进本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制定工作,将结合你们和市司法局提出的相关工作建议,把握好各类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做好对相关制度、措施、政策的设计,并力争年内出台。
二、关于明确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转租、租赁关系解除等
本市公有住房是特定历史时期为解决职工生活居住而提供的福利性住房,公有住房的分配、承租人指定以及房屋的使用等,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政策法规予以明确;对于公有住房差价交换、公有房屋征收利益分割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争议,可通过民事诉诉解决。
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公有住房转租应当符合本市有关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有住房转租后,具体租赁行为管理纳入市场化租赁住房管理范围,承租人应当办理登记备案。
在本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制定工作中,我们将根据本市相关法规规章及原《上海市屋屋租赁条例》有关规定,注重保持本市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的条件、程序及共同居住人认定等政策的延续性和总体稳定,并注重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基础上,拟针对公有房屋租赁管理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创新思路,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市高级人民法院表示,本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出台后,上海法院将根据新的政策及时调整相关案件司法裁判口径,确保案件处理与公有房屋管理新政策有效衔接。同时,在新规定出台之前,上海法院将充分考量公房租赁纠纷政策性强、具有明显时代和地域的特点,在处理公有房屋相关纠纷时,充分尊重公有房屋的历史背景和相关政策,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以贯之坚持审慎行使司法自由裁量权,严格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与房屋管理部门保持密切沟通,确保司法裁判与相关政策口径相协调。
衷心感谢你们对本市公有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