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24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5年05月30日 )
“关于加强府院联动,推动小区公共事务多元解纷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在本市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实践中,房屋管理、城管执法部门积极履职,及时处置市民群众反映的不按时交纳维修资金、违法违规使用房屋等行为。在处置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行为方面。市民群众通过信访、12345市民热线等途径反映本小区业主存在未按要求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均按相关流程派单至各区房管部门、街镇处置。处置过程中,区房管部门、街镇往往通过搭建议事平台、指导完善续筹方案、政策宣讲、告知拒不配合的业主其可能存在的被诉讼风险等方式,推动解决相关问题。在查处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方面。本市城管执法部门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上海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对未遵守物业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2024年城管执法系统全年依法拆除小区违建5663处,依法查处住宅小区业主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重点违法行为3102起,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报告违法行为案件192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了在业主或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时,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投诉,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体现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侧重于行政监管。《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款规定了在业主经催告后仍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下,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主要涉及到业主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我们认为,前述两种权利分别属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不同范畴,两者互为补充而非相互排斥。《民法典》实施后,在业委会通过诉讼方式追缴专项维修资金方面,本市及外省市法院均有受理并作出实体判决的相关案例。
关于您提出的有法院主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等不享有诉权的问题,市房屋管理局正在积极与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沟通交流。后续,房管部门将继续深化与法院系统的协作,配合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明确小区公共事务纷争解决路径。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