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9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4年05月29日 )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关于加强业委会履职能力建设推进业委会规范化运作评估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明确,本市由街镇负责业委会组建、换届改选和日常运作的指导和监督,区房管部门指导街镇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近年来,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基层治理的工作要求,本市房管部门持续加强对街镇业委会相关工作的业务指导,推动街镇进一步提升业委会履职能力和规范业委会日常运作。

  一、完善业委会日常运作规范

  本市不断健全完善业委会日常运作的相关规定和示范文本,为街镇指导监督业委会工作提供明确的法规依据和可靠的政策工具。

  一是健全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和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实行工程审价制度和使用程序审核制度;要求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公布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每半年公布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以及业委会工作经费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换届财务审计;明确业委会委员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将依法承担罚款、刑事责任等后果。

  二是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选聘流程。《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房规范〔2021〕4号)和《本市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示范文本》(沪房物业〔2021〕97号)明确,业委会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内,拟定选聘方案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等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通过市物业管理监管与服务信息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三是完善业主自我管理示范文本。修订《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为业主大会制定本小区宠物管理、停车管理、装修管理、生活垃圾分类、物业选聘、维修资金管理等专项规约提供范本,引导业主大会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约定线上投票等表决形式、送达方式、参与表决的情形,引导业委会规范日常运作,定期向居民区党组织、居委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指导监督。

 二、建立业委会规范化运作评价制度

  为指导和帮助街镇了解掌握辖区内业委会日常运作情况,便于街镇有针对性地对业委会工作实施培训、指导和监督,《关于开展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化运作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沪精推办〔2020〕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建立了业委会规范化运作评价制度,由各街镇对辖区内依法组建运作满半年的业委会开展规范化运作评价,同时,提供业委会日常会议、定期接待、信息公开、印章管理、资料管理、业务学习、书面承诺、矛盾协调等八项制度的示范文本,供街镇指导业委会建立相关制度时参考。

  考虑到每个街镇辖区内小区数量、建成年代、房屋类型、业委会组建换届和日常运作等情况各不相同,各街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增加业委会规范化运作评价的项目,并自行决定评价结果反馈形式和运用场景等事项。评价小组由街镇自行组建或者委托第三方组建,一般由街镇职能部门代表、居委会代表、非本辖区优秀业委会委员代表、律师等人员组成;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社区法律顾问参加评价小组,发挥社区法律顾问的专业性以及熟悉所服务社区业委会实际运作情况的优势。

  三、加强相关宣传培训工作

  2019年以来,市房管局每年围绕《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业委会规范化运作评价、公共收益和维修资金使用管理、业主自我管理等物业管理方面最新的法规政策,对各街镇房管事务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培训,年均参训人数约2000人。

  2023年,市房管局与市司法局、闵行区委组织部联合承办了市委党建办指导、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主办的“2023年上海市党建引领物业治理专题培训示范班”,全市业委会委员代表参训。在示范班上,市房管局围绕住宅小区业委会规范化建设和评估的相关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相关课程内容由市委党建办制作成影像学习资料,供各区后续开展培训使用。

  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管局、市委社会工作部、市委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各区将按照本市基层治理行动计划和基层骨干专项教育培训的有关工作要求,推动街镇加强对业委会的任前、任中培训,100%对符合条件的业委会开展规范化运作评价工作,掌握业委会运作的相关情况,提升业委会履职能力,规范业委会日常运作,由街镇指派专人指导帮助“运作欠规范”的业委会开展各项工作。街镇在指导监督业委会的具体工作中遇到综合性、复杂性问题的,区房管部门将积极予以业务指导和专业支撑,共同研究举措、化解矛盾。同时,市房管局将对各区、街镇物业管理行政工作人员加强2023年新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指导帮助业委会规范运作的能力和水平。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