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11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4年05月29日 )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公司在居住区装修垃圾收运服务中收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本市装修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以及住宅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我局会同市绿化市容局分别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装修垃圾收运企业规范各自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一、明确收费服务事项和收费标准
一是关于装修垃圾清运费,市绿化市容局、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本市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投放和收运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绿容规〔2021〕3号)中明确,装修垃圾清运费由收运企业按实际投放量,与业主、使用人分别计价收费。若收运企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装修垃圾清运费的,收运企业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并签订委托协议。
二是关于短驳、保洁等相关收费,根据市政府规章《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7号)的有关规定,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投放至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或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装修垃圾短驳和保洁由装修人自行负责,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相关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由双方在自愿协商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中予以约定。
二、加强收费信息公开
一是推进收运企业公示装修垃圾收运信息。近年来,本市装修垃圾推行根据实际产生量按车、按袋收费,市民可在装修垃圾堆放场所、专用回收箱或小区公告栏查询到装修垃圾收运单位和价格信息,也可通过“垃圾去哪儿”公众号、“上海市装修垃圾预约清运”预约小程序获取对应的收运单位和价格信息。为推动居住区装修垃圾清运费明码标价,装修垃圾收运单位和价格“双公示”已纳入2023年“美丽家园”建设考评指标,全是装修垃圾信息“双公示”率达95%。
二是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短驳服务信息。2024年,我局印发了《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装修管理职责的通知》(沪房规范〔2024〕1号),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应当公示服务收费标准。同时,在装修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示范文本)中增加了相关收费内容,引导业主自行选择是否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短驳装修垃圾、约定收费标准;同时,将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运企业收费方式转变为由装修人直接交付收运企业或者自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交费的方式,进一步理顺装修垃圾清运费支付方式。
三、强化物业收费监督检查
按照《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房物业〔2018〕43号)的有关要求,我局结合物业行业“五查”制度,持续组织各级房管部门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短驳等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情况。2023年全年,全市各级房管部门累计检查住宅小区20余万次,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公示短驳服务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开具问题整改单107张,均已督促相关物业服务企业限期整改;对于存在“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或临时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或其他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未在物业项目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公开办事制度、办事纪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等行为的6家物业服务企业,由相关区房管部门予以失信记分处理。
下一步,结合您的意见建议,我局将会同市绿化市容局、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从两个方面进一步规范装修垃圾收运相关收费行为。
一是加强相关政策宣传。一方面,市绿化市容局将持续加强装修垃圾清运服务宣传,结合“固定厢房式清运、回收箱式清运、预约交付式清运”装修垃圾收运新模式,进一步加强“双公示”现场抽查,夯实属地监管责任,督促清运企业积极维护、及时更新其负责收运装修垃圾的居住区的“双公示”内容。另一方面,我局将结合行业宣传培训工作安排,组织区房管部门、属地街镇开展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装修管理职责等相关政策培训,并利用公益讲座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切实履行好行政监管职责。
二是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管。结合物业服务规范达标等专项检查,指导各区房管部门会同街镇通过实地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行管理责任。对于履职不到位且拒不整改,以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强制收取居民装修垃圾短驳费的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本市物业行业信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