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85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4年05月29日 )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关于加强对物业行业监督和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规定,我局逐步健全了物业服务企业的事中事后动态监管的相关制度,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指导监督,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保障住宅小区运行平稳、有序。
一、规范物业服务信息公开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中明确,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按照规定及时公布物业服务企业选聘、物业服务合同等物业管理中的各项决定和重大事项,定期公布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接受业主查询所保管的物业管理信息;属地街镇负责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信息公开等日常运作。另外,我局要求服务服务企业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服务规范》(沪房物业〔2018〕51号)的有关规定,在服务窗口醒目位置设置上海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督公示牌,公示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收支账目、项目经理的姓名和照片、小区物业管理处电话等内容,配合业主委员会做好相关信息公开,保障业主对物业服务相关内容的知情权。
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管理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履行劝阻、制止、报告义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我局于2022年配合市住建委编制印发了《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标准(2022版)》(沪建城管〔2022〕433号),将“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15项居民群众反映集中、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区综合治理事件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标准。2023年9月,实现了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监管平台向市网格化系统报送15项小区综合治理事件。截至2023年底,物业服务企业累计报送“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小区综合治理事件741件。
三、加强物业行业监督管理
按照《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沪房物业〔2018〕43号)的有关要求,我局组织落实项目经理每日自查、物业服务企业双周检查、街镇月查、区局抽查、市局专项督查的物业行业“五查”制度,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从业人员服务规范等方面内容。2023年,市、区房管部门和街镇累计检查住宅小区20万余次,开具各类问题整改单4000余张。
四、完善行业信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和健全失信行为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机制,提升物业行业信用监管效能,我局于2023年修订印发了《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沪房规范〔2023〕2号)《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沪房规范〔2023〕3号)。2023年全年,区房管部门累计对182家物业服务企业和77名项目经理予以了失信记分处理。另外,2021年4月,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若干规定》,并为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提供了《本市建设单位、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示范文本》,引导招标主体在投标人条件中设置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记分值范围,自行设立不符合信用分值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参与市场竞争的约定。
下一步,结合您提出的意见建议,我局将重点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加强物业行业监管。
一是加强培训,提高服务能级。我局将结合行业宣传培训工作安排,组织区房管部门、属地街镇开展物业服务规范等相关法规政策培训,切实履行好行政监管职责。同时,利用公益讲座等渠道,加强物业行业政策法规宣传解读,提升物业行业规范化服务水平。
二是专项检查,规范服务行为。2024年以来,我局先后组织住宅小区安全生产、物业服务规范达标等专项检查,通过企业自查自纠、行政监管督办等形式,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行管理责任。后续,我局将结合专项检查结果,指导相关区房管局对逾期拒不整改的物业服务企业,严格按照本市行政检查和物业行业信用管理制度予以处理。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