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78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4年05月29日 )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关于建立高层住宅消防设施更新政策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消防设施的安全责任
一是国家及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对高层住宅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设施安全责任已有明确规定。住宅建筑的消防设施作为建筑物的附属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享有使用的权利,也应承担义务。由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管理。
二是持续强化房管行业监管。我局修订了《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设置涉及消防设施安全的相应记分条款,并将记分情况与物业管理招投标关联。将物业服务企业依法落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责任纳入物业行业“五查”指标体系。对检查中发现物业服务企业未落实有关工作要求的,均督促其限期整改。
三是开展高层住宅消防设施隐患排查整治。2021年12月29日,我局与市消防救援总队、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消〔2021〕239号),通过物业服务企业自查、街镇全覆盖核查、区级复查、市级抽查的方式,对本市高层住宅消防安全隐患进行全覆盖排查。经物业服务企业自查,各街镇复核,全市共有578个小区消防设施存在问题隐患需进行整改。截至2024年4月底,全市共推动533个小区完成整治,45个小区已启动整治工作。
二、关于建立应急抢修绿色通道
一是建立消防设施应急维修制度。2019年新修正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消火栓系统损坏且经消防部门出具整改通知书的,适用紧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法定简易程序。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更新方案,报房管机构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业主大会成立后,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维修、更新方案,报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同时,还明确了业主委员会拒不履职情形下,区房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的行政救济路径。
二是发挥维修资金的支撑作用。我局正在加快研究制定规范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政策文件,进一步优化完善紧急维修、组织代为维修的相关程序。同时,我局将继续督促各区房管部门,指导属地街镇进一步发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作用,推动业主依法履责,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及共用消防设施修理改造更新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指导,进一步发挥专项维修资金在高层住宅消防设施更新中的支撑作用。
三、关于完善消防设施更新标准规范
国家现行技术规范仅对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灭火器等部分消防设施、器材有所规定。例如,《火灾探测报警产品的维修保养与报废》(GB29837—2013)第6.1.1条规定,火灾探测报警产品使用寿命一般不超过12年。《灭火器维修》(XF95—2015)第7.1条规定,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规定年限的应报废,如干粉灭火器报废年限为10年。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消防、公安等部门,指导属地街镇加强对高层住宅消防设施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关于推进设施更新政府补贴
一是持续推进消防设施更新提升。为切实提升高层住宅本质消防安全水平,本市消防部门持续将高层住宅建筑消防设施更新维修纳入政府消防实事项目重点内容予以推进。其中,2012年完成为700幢20年以上房龄高层住宅楼增配消防设施;2015年完成为500幢15年以上房龄高层售后公房增配消防设施;2018年至今累计完成为400栋高层公房或售后公房实施建筑消防设施改造提升。
二是完善消防设施更新补贴相关规定。2021年,我局积极配合市消防部门,组织修订了政府规章《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9号,自 2022 年3月1日起施行),在第九条中增加了住宅建筑消防设施配置的相关内容,明确已交付使用的高层住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结合住宅的修缮,增设应急广播、报警装置以及其他相应的建筑消防设施。增设建筑消防设施所需资金以业主自筹为主,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高层住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