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667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4年05月29日 )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关于推进配套商品房地下车位销售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本市相关规定情况
2016年颁布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明确,“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地下车库产权为全体购房人共有。利用地下车库获取的收益,归全体购房人所有,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相关维修、养护等责任由全体购房人承担”。
2018年11月22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决定》,对《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正,按照便民、利民原则,从地方立法层面,明确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小区的停车位归业主共有。修正后的《规定》于2019年3月1日实施。
《关于本市业主共有房地产及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规范〔2021〕2号)进一步明确,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小区的车位属于该通知所称的“业主共有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新建商品房所有权首次登记前,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房地产的认定;已首次登记在建设单位名下的房地产,其登记簿记载内容包含了业主共有房地产,房地产权利人与业主大会约定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地产,双方可持协议或会议纪要等书面材料,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根据前述规定和房管部门的认定材料,对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小区车位的产权进行登记。
二、关于业主共有车位的维护
根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停车位归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的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责任和费用也由全体业主承担,其中,停车位的日常养护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停车位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可以依法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利用业主共有停车位获取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明确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征收安置住房小区的停车位归业主共有,对缓解该类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日常筹集难问题、业委会年度审计等物业管理活动所需资金的来源问题有积极作用。
三、关于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
市交通委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上海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沪交行规〔2003〕3号),明确自建桩建设在自有产权停车位或者经产权人同意的租赁停车位(有效租赁期一年(含)以上)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到居民书面告知后,应当配合电力部门开展现场勘查,确定有关配电箱、表箱安装位置,协助提供相关图纸资料和线缆通道等接入条件;自建桩建设在全体业主共有停车位上(有效租赁期一年(含)以上)的,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委会同意确认后实施。
上述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类型的住宅小区,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业主需要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