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299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4年05月29日 )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关于完善有关征收制度及规范有关征收行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框架

  本市2011年10月19日颁布实施《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以下简称71号令),确定了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货币补偿和房屋调换为基础,对居住困难户进行托底保障的政策框架;随后配套制定一系列房屋征收政策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以下简称9号文)、《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沪房规范〔2022〕3号)等,对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评估管理、机构人员管理、信息化管理、补偿决定等工作进行规范。多年来,通过对政策不断优化完善及积极宣传,目前被征收居民对征收政策认可度较高,近年来全市征收签约率均超过95%。

 二、实践中矛盾突出的焦点问题

  征收实践中,部分事实认定涉及被征收对象及其家庭的切身利益,较易引发矛盾。

  (一)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征收面积的认定

  根据9号文规定,承租的公有居住房屋,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因此,本市征收政策对居住公房征收面积认定、阁楼如何计算面积均有明确规定。此基础上,部分区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公房承租人的角度出发,以基地口径的形式,增加一部分补贴(如对于非居住部位的灶间、天井、不予认定建筑面积的阁楼等部位,给予部分补贴)。

  由于各区基地口径不尽相同,最终征收补偿金额有所差别,造成不同区域“同房不同征”的现象,导致部分公房承租人对面积认定有异议,对征收补偿结果不满。

  (二)关于公有房屋“共同居住人”的认定

  在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领域,“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在本市公房管理领域,“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房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但承租人、共同居住人在本处结婚的配偶、在本处出生的子女,且在本处实际居住的,可以不受实际居住生活连续一年以上以及他处住房条件的限制。两者表述不完全一致,客观上增加了被征收对象对不同政策适用及理解上的难度。

  征收实践中,由于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但往往因为被征收对象家庭关系复杂,对于“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等事实认定难度较大,且存在“特殊情况除外”情况,部分居民对“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有异议,导致因家庭内部矛盾征收补偿款或安置房分配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最终只能诉诸民事诉讼。

 三、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征收政策

  为了更好适应城市更新新形势,结合您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研究完善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政策,切实解决征收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让每一个被征收家庭在征收过程中感受到公平公正,助力城市更新更可持续发展。

  (一)适时修订71号令,完善配套文件

  开展71号令立法后评估工作,进一步研究评估现有房屋征收补偿体系,厘清征收工作难点、堵点,分析问题产生原因,提出适应当下城市更新新形势及“两旧一村”改造任务的房屋征收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为适时修订71号令做好政策储备。同时,针对公有居住房屋面积认定等被征收居民最关注的焦点问题,在广泛调研汲取各区经验的基础上,适时修订相关配套文件,指导各区研究完善操作规则,从源头减少征收矛盾的发生。

  (二)配合公房管理文件修订,明确共同居住人认定标准

  对于公房“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标准,下一步将结合《上海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的制定,进一步细化房屋征收中“共同居住人”的认定要求、认定主体及认定程序,确保公房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三)进一步规范基地征收补偿方案

  针对不同区存在不同基地口径的现状,在尊重历史的基础上,要求各区房屋征收部门梳理相关口径,逐步对超出基地征收补偿的方案的补贴、奖励项目进行评估和清理。在征收基地开展签约时,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做好政策宣传和讲解,做到全过程依法依规、透明公开、标准统一。

  (四)进一步加强征收人员队伍建设

  持续开展人员培训,加强队伍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讲政治、讲法治的征收工作人员队伍。一方面,在每年开展的征收工作人员上岗证初训、复训培训中,增加《民法典》《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解读及矛盾调处等课程,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工作能力素养和协商化解水平;另一方面,强化征收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对于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四不两直”等渠道发现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征收事务所及其房屋征收工作人员管理的通知》(沪房征收〔2017〕9号)相关管理要求及时进行相应处置并在全市进行通报。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国有土地房屋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