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2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4年05月29日 )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关于完善加装电梯运维管理机制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以下简称“加装电梯”)是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更好满足市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民心工程。近年来,本市在推进加装电梯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相关政策,推动加装电梯的建管并举和全过程管理。
一、加强加装电梯管理经费筹集
为进一步完善加装电梯相关支持引导政策,《关于优化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资金支持等政策的通知》(沪房更新〔2024〕30号)明确,进一步完善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机制,市级补贴资金统一调整为14万元/台的定额补贴,开工后一次性下达至区财政;鼓励业主购买加装电梯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市级按照0.75万元/台给予定额补贴。
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具体方案》示范文本中,通过示范条款的设置,引导加装电梯所有权人约定竣工后将剩余的建设资金转存入加装电梯管理经费账户,明确约定加装电梯管理经费每次筹集的最低金额、分摊规则和比例、启动再次筹集的条件等,其中,电梯管理经费分摊比例可以按照出资比例,也可以约定其他比例。
二、推广专业资金托管模式
《关于落实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使用管理责任的指导意见》(沪精细化办〔2024〕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引导加装电梯所有权人在按事先约定的比例和金额筹集管理经费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委托专业资金监管机构开设并管理加装电梯管理经费账户,并明确约定服务事项、信息公开等事项,由专业资金监管机构按门号(梯)立账对资金实施管理,确保管理经费使用安全、公开透明。
三、明确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2022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本市新修订的《上海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确定规则。一是新安装的电梯尚未移交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二是已经移交的电梯,加装电梯所有权人为2人及以上的,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专业管理单位管理电梯,受托方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加装电梯所有权单一且未委托管理的,所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加装电梯的所有权人未委托管理电梯,且没有自行管理能力的,属地街镇应当协调确定使用管理单位。三是各区房管集团明确一家下属国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管理单位作为承接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的托底保障单位。
《指导意见》进一步强调,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意见征询、现场施工、后续管理等环节积极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全程参与加装电梯工作,在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主动承接加装电梯所有权人的委托,提供加装电梯使用管理服务;要求各区房管集团明确一家下属国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管理单位作为承接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工作的托底保障单位。同时明确,加装电梯所有权人与加装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之间发生矛盾纠纷的,属地街镇要充分发挥派出所、司法所、律师事务所“三所联动”机制在快速化解矛盾方面的作用,帮助相关主体协调解决。
下一步,市房管局将进一步修改完善加装电梯后续管理方案示范文本,细化后续使用管理模式、管理经费筹集方式、分摊比例、使用规则等内容,提供菜单式的选择参考,为加装电梯所有权人提供更加清晰的参考,便于在表决加装电梯建设事项时一并表决,为加装电梯管理打下良好基础;联合市市场监管局探索研究由市电梯行业协会统计发布上一年度本市电梯维保平均价格的可行性,供协商定价时参考。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