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16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4年05月29日 )

  办理结果:留作参考

  “关于尽快修订《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根据市委、市政府加强基层治理的工作要求,本市持续推动将物业治理融入社区治理体系,不断强化对业委会建设的指导监督,规范业委会日常运作。

 一、本市业委会建设相关制度

  (一)关于业委会工作的指导监督主体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街镇负责业委会组建、换届改选、培训和日常运作的指导监督,办理业委会相关备案手续;居委会依法协助街镇开展相关工作,加强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区房管部门指导街镇对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中,《规定》第5条、第6条、第20条、第22条、第25条、第26条、第28条、第29条、第32条、第33条、第36条等多个条款,分别就街镇、街镇房管机构、居村委对业委会的具体指导监督等职责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二)关于业委会委员人选把关要求

  《规定》规定了业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条件,同时明确由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通过直接听取业主意见、召开座谈会、发放推荐表等方式产生业委会候选人,审查提出候选人名单后报送街镇。《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组〔2018〕发字62号)明确,居民区党组织应当向筹备组、换届改选小组推荐符合条件的居民区“两委”委员、党员骨干、团青骨干、楼组长、群众活动团队负责人作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并建立了街镇党(工)委对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审核把关机制。

  (三)关于规范业委会的日常运作

  一是健全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和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制度。推动业主大会、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在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收支管理方面规范透明。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使用实行工程审价制度和使用程序审核制度;要求业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每季度公布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每半年公布专项维修资金收支情况;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以及业委会工作经费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换届财务审计;明确业委会委员挪用、侵占公共收益应承担的罚款、刑事责任等法律后果。

  二是完善业主自我管理制度示范文本。市房管部门制定印发业委会日常会议、定期接待、信息公开、印章管理、资料管理、业务学习、书面承诺、矛盾协调等八项工作制度示范文本,引导业委会规范完善日常工作制度;修改完善《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为业委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小区停车管理、宠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公共收益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业主自我管理制度提供参考,引导业委会定期向居民区党组织汇报日常工作,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大额维修资金使用、小区公共收益支出、共用设施改造更新等重大事项前主动向居民区“两委”报告。

  三是推行业委会规范化运作评价制度。指导各街镇每年对业委会日常工作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使用管理规范、物业选聘与监督规范、换届及变更规范等进行评价,对评价结果为运作优良的业委会给予一定奖励、表彰,对评价结果为运作欠规范的业委会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提高业委会规范化运作水平。

  二、关于业主对业委会工作的监督机制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规定》明确,业委会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和业委会履职情况,建立定期接待制度,听取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和业委会日常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业主和使用人的咨询、投诉和监督,同时规定了罢免业委会委员资格的情形和程序。因此,业主认为本小区业委会委员存在未充分听取业主意见、不维护全体业主公共利益、谋取私利等情形的,可以在业委会定期接待时当面沟通、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提出意见或者投诉。业委会委员拒不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一年内累计缺席业委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或者违反书面承诺的,可以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依法罢免业委会委员资格。

  2018年修正《规定》的过程中,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监委会的权利来源和基础、与业委会和居委会的关系等多种因素,经研究后未将设置监委会纳入修正草案。

、关于设置业委会委员准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明确,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规定,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设置准入类职业资格,其所涉职业(工种)必须关系公共利益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且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将职业资格纳入目录须经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论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等程序后,报经国务院批准,严禁在目录之外开展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

  目前,业委会成员资格未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且其设置权限在国家层面,因此,本市未实行业委会主任持证上岗制度。

  、关于加强对业委会的诚信约束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规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同时明确行政机关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文书作为依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明确了列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失信信息事项范围,包括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社会保险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适用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但违法行为轻微或者主动消除、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除外);被监管部门处以市场禁入或者行业禁入的;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明确,业委会候选人应当书面承诺符合业委会委员条件,全面履职,不以权谋私;业委会应当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委会履职情况;业委会委员违反书面承诺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罢免其委员资格。

  目前,对业委会的诚信约束以业委会自律和业主他律为主,业委会委员发生本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列明的失信信息范围的事项,由相关单位按程序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但业委会委员被罢免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失信信息。

  下一步,市房管局将结合基层治理骨干专项教育培训规划,配合市委组织部,以业委会规范化建设等内容为重点,对业委会负责人开展专题培训,推动业委会履职能力提升。持续推行业委会规范化运作评价,指导街镇按照客观、公正、透明、指导的原则,在对业委会进行规范化评价相关政策培训的基础上,对运作满半年的业委会全覆盖启动评估工作,规范业委会履职行为;对评价结果为“运作欠规范”的业委会,由街镇指派专人指导帮助其开展各项工作,房管部门积极对街镇给予业务指导。对各区、街镇物业管理行政工作人员加强2023年新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培训,提高基层工作人员指导帮助业委会规范运作的能力和水平。同时,会同相关部门结合近年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新情况、新经验,探索研究进一步加强业委会工作监督力度的制度和举措。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