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35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4年05月29日 )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关于住宅小区维修资金续筹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本市规定业主大会应当制定维修资金的日常补充及再次筹集规则。当小区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时,业主大会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有关条款启动法定筹集维修资金程序,业主应当一次性将维修资金账户余额补至首期筹集金额的50%。一是个人交款,业主可按照小区日常补充约定、再次筹集程序自行交款。二是公共收益补充,《规定》明确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公共收益主要用于补充维修资金的,补充比例应当高于50%。三是存量房交易提示,主要是在不动产登记簿查询、网签合同签订、转移登记申请等三个环节,通过温馨提示存量房交易当事人的方式,告知补足维修资金的法定义务及交纳渠道。

  您从强化政策宣传、加强自治共治、完善政策配套等方面对维修资金续筹提出了宝贵建议,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营造宣传引导新氛围

  一是引导业主树立住房消费新理念。通过媒体宣传、便民服务等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强化房屋安全使用责任意识,增强业主筹好、管好、用好维修资金的自觉性。二是丰富宣传手段。通过“以案说事”,编制维修资金经典案例集,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成功经验。通过典型案例教学,明晰政策内涵、拓展解题思路、获取最优方案,进一步规范资金使用,发挥资金效能。三是加强沟通协作。定期与新闻媒体沟通,促进良性互动,及时正面回应热点关切,全面、客观解读政策,凝聚好社会共识。

 二、推行自治共治新机制

  一是提升业主委员会履职能力。深化业主委员会规范化运作评价,持续开展业务培训,指导督促业主委员会依法合规落实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管理职责。二是提高业主大会决策效率。推行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新版示范文本,指导业主大会规范表决程序。三是强化居民区“两委”指导监督作用。针对业主大会授权决定的大额维修资金使用、公共收益支出、共用设施维修改造更新等重大事项,健全业主委员会主动向居民区“两委”报告制度。

 三、推行资金续筹新举措

  一是关于交易环节补足。2015年国家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的收件要求需要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由法律、行政法规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目前并没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需要提交维修资金缴纳凭证以及补充维修资金缴纳凭证。因此,将补充维修资金证明材料作为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必要材料还需要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二是探索信用惩戒。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 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明确界定了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和程序,要求公共信用信息纳入需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不断提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水平。我们将会同市发改委对个人维修资金缴纳失信行为的纳入依据和认定标准等进一步研究,并同步明确信息查询公示期限、信用修复条件等配套事项。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维修资金管理有关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