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3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4年05月29日 )

  办理结果:解决采纳

  “关于进一步完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行政指导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参与表决”比例提出的原则要求,为加强对本市业主大会的指导,市房管局在多次与市高级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讨论研究的基础上,于2023年12月以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印发《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对原有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完善,引导业主大会结合实际情况约定本小区议事规则。

  关于“参与表决”的认定方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引导业主大会明确本小区表决票认定规则,比如,可以约定已有效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约定时间内未按照约定的形式表示意见的视为参与表决,其意见视为不同意、同意已表示意见的多数票意见或者弃权等;也可以约定已有效送达的表决票,业主在约定时间内未按照约定的形式表示意见的,视为未参与表决。业主大会也可以增加“视为参与表决”的其他附加程序性条件。

  关于有效送达表决票的方式,也由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予以明确约定。有效送达的情形可以是业主本人当面领取、专人送达交由业主签收,也可以是按照本小区《管理规约》“业主提供通讯联系方式的义务”的约定发送表决票,或者通过业主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方式进行送达。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