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273号提案的答复 ( 2023年05月16日 )

“关于改变物业用途和建筑外立面改造的行政许可,把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纳入考量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明确,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和方案,并召开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允许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区域范围内,具体房屋单元的业主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后报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依法向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021年,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临时管理规约》等三个示范文本,其中明确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或者备案的事项,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或予以备案后方可实施。

此外,在旧住房更新改造标准和改造内容方面,本市已出台《上海市成套改造、厨卫等综合改造、屋面及相关设施改造等三类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技术导则》,把旧住房更新改造内容细化为屋面、外立面、承重构件、公共部位、设备设施、小区附属设施和其他等7大项100余个子目,并分为基础项、完善项、提升项三大类,每个项目的具体实施内容根据房屋本体情况、业主居民意愿和资金筹措情况经设计查勘后确定。修缮内容应在实施范围内进行公示,并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共同表决事项和规则的相关规定经业主表决通过。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