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716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2年08月04日 )
“关于明确相关动迁安置住房小区地下车位权属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明确: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征收安置住房小区的停车位归业主共有。上述规定对市属、区属的单独选址、集中建设的征收安置住房小区均适用。
《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八条明确: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和区规划资源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屋管理等部门落实。区属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由区房屋管理部门会商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部门并经区政府同意后,向市房屋管理部门申报。市房屋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予以审核,并出具项目认定文件。
同时,《上海市征收安置住房管理办法》第十条明确:征收安置住房建设项目的建房协议价格,由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折算为土地楼面价)、建筑安装综合造价等组成。按本市建筑行业有关规定计取,建筑安装综合造价费用包含了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地下工程、结构、装饰等)工程费用。因此,若征收安置住房地下车库的建造成本已计入建房成本并结算给开发单位,开发单位不应再对地下车库进行持有和销售。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