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510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2年08月04日 )

“关于取消或适当延长公共租赁住房最长租赁年限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市公租房保障总年限制度的基本情况

2010年,我市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制度。该制度的基本特点,一是面向在沪稳定就业且住房困难的常住人口供应,不限本市户籍,准入标准不设收入线,满足不同层次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人士的租赁需求。二是“只租不售”,并实行有期限租赁。租赁合同一般两年一签,到期经复审符合条件可续租;一户保障对象享受公租房保障的总年限一般不超过6年,着重解决阶段性居住困难。三是户型设计以成套小户型住宅为主,进行装修并配置必要的家具、家用电器后出租,实现承租人“拎包入住”。四是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一般为市场租金八折左右),鼓励用人单位采取发放租赁补贴、集体租赁等方式尽责,减轻职工住房消费负担。五是采取“政府支持、企业运作”的管理模式,政府投入部分资本金和给予税收优惠,支持发展一批专业公租房运营企业,以“保本微利”为目标实施投资经营。

针对部分公租房保障对象6年保障总年限期满后仍未在沪购房的实际情况,2018年,市房管局出台《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总年限期满退出相关政策口径的通知》(沪房保障〔2018〕45号),对保障总年限6年期满对象,在本市已有住房的,严格执行退出;在本市无房的,可以选择按市场化租金过渡居住,过渡期限1到2年,过渡期满后应腾退公租房。另外,《通知》也明确,“公租房项目需求不足、存在空置闲置问题的,入住保障对象租赁总年限期满后按市场化租金在公租房内过渡居住的年限可适当延长;具体方案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对公租房设置保障总年限并长期执行的主要原因是,公租房总量有限,且租金水平相对较低,轮候情况突出,制度设计需兼顾在保对象和轮候对象两方面诉求,建立起有效的周转循环使用机制。截至今年一季度,全市面向社会供应的市筹、区筹公租房约7万套,按照一套平均保障2.5人计算,仅能覆盖全市约2%的租房群体,数量十分有限;2020年疫情以来,公租房租赁价格保持平稳,每年调价幅度低于市场租金涨幅,一些项目的实际租金水平已在当前同地段市场租金的7折左右甚至更低一些。目前,全市面向社会供应的市筹、区筹公租房轮候户数超过2万户,比一年前增加1万余户。通过有期限租赁实现周转循环使用,对于让更多有需要的新市民、青年人尽快受到公租房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赁期限设置

2021年,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市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建立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以更大力度筹措房源解决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去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按照规划,到“十四五”末全市将累计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60万套(间)以上,其中40万套(间)左右形成供应,持续推进完善从“一张床”“一间房”到“一套房”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和“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使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得到较大程度缓解。

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设计,我市公租房、单位租赁房、享受政策支持的各类租赁住房中符合条件的房源,统一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现阶段,公租房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大的政策框架下按既有政策管理;公租房以外的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供应制度上和公租房形成一定梯度差异:

一是覆盖面更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本准入条件,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合法就业以劳动合同等为依据,住房困难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和公租房相比,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条件中没有已持有本市居住证、已缴纳社保等要求,便于新毕业大学生和来沪新就业人员等及时享受保障。

二是租期更稳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后,入住对象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继续租住。除公租房外,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最长租赁年限,可以多次续租;保障对象在本市购房、离开本市等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房源退出,周转使用。

三是租金有梯度。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初次定价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后续调价时,年涨幅最高不超过5%,且不超过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增幅;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可进一步降低。相对而言,公租房的租金水平比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更低一些。

根据上述制度设计,在公租房以外的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已经不再设置最长保障总年限,只要符合准入条件可以多次续租,实现更加稳定的居住。这是立足保障性租赁住房总体建设供应规模、功能定位、租金定价水平等因素统筹考虑后,作出的与公租房有差异、有梯度的制度安排。

三、关于公租房保障总年限问题的下一步考虑

随着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度的建立和房源逐步向社会供应,公租房保障总年限的矛盾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缓解。对公租房保障总年限期满的对象,可以选择换租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尚未入住公租房、希望长期稳定租赁的对象,也可以直接租赁公租房以外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于公租房保障总年限制度本身,我们将结合供求关系的变化情况分类实施、不断完善。对供不应求、轮候严重的公租房项目,继续执行好“6+2”保障总年限制度;对郊区一些需求不足、存在空置闲置问题的公租房项目,支持相关区按照沪房保障〔2018〕45号文件规定适当延长过渡居住年限。同时,认真开展政策成效评估,根据实际适时优化完善相关政策。

我们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作为“十四五”住房建设重中之重的部署精神,围绕到“十四五”期末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60万套(间)、供应40万套(间)的总目标,着力增加包括公租房在内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逐步缓解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供不应求的矛盾,为最终解决公租房租赁总年限问题创造条件,更好地满足新市民长期稳定的租赁需求,让城市发展的贡献者们住得安心、住得舒心。

您近年来持续关心关注我市公租房工作,提出大量宝贵的意见建议,对于我们做好住房保障工作起到了积极的帮助;很多建议已在工作中予以采纳,我们将继续抓好推进实施,欢迎您随时监督和指正。

再次衷心感谢您对本市住房保障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