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841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2年08月04日 )
“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上个人房屋修缮、翻建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镇老旧私房修缮。城镇老旧私房原则上应以修缮为主。在原用地范围内,不改变建筑形态和建筑使用性质,不增加建筑面积和高度的,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此外,《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明确本市住宅修缮工程对包括城镇老旧私房和商品房在内的各类住宅实行全覆盖管理。
二、关于城镇老旧私房拆除重建与改扩建。一是城镇老旧私房拆除重建的,应取得《危房鉴定报告》,且被鉴定为整幢危险,无修缮价值。涉及风貌保护和规划明确保留的建筑不得拆除重建。二是城镇老旧私房涉及加层、升高、拆除重建以及改变主体承重结构的应根据《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从解危解困、协调相邻关系、坚持安全底线管理、方便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的角度,规划资源部门将进一步减少收件材料,优化审批流程。三是对城镇老旧私房的拆除重建与改扩建的建设监管,本市正在制定的《上海市自建房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初步明确将三层(含)以上居民自建房、拆迁安置区房屋全面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下一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将会同市规划资源局等单位研究明确城镇老旧私房拆除重建与改扩建的相关建设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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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