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2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0年07月30日 )
关于加强高空抛物监管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大高空抛物危害的宣传力度
近年来,为治理高空抛物问题,市文明办牵头,发动各区、委办文明办推出了一批“禁止高空抛物、坠物”的公益广告、公益短视频,通过全市各级公益宣传阵地予以宣传发布。同时,牵头相关单位开展了走访排查和宣传劝导,充分发挥街镇制志愿者以及社区工作者队伍力量,深入小区、物业开展各类活动,进行“禁止高空抛物”的教育引导。
我局也将积极配合市文明办组织开展抵制高空抛物的公益宣传活动,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开展高空抛物处置典型案例宣传,发送温馨提示,引导小区居民养成文明居住意识和良好居住行为习惯。
二、关于引导业主自我约束
2015年,我局制定的《管理规约》和《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中明确了文明居住管理的要求,指导街镇引导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全体业主应当予以遵守。《管理规约》或《临时管理规约》中明确全体业主(使用人)应当自觉遵守《上海市文明居住行为规范》,不得发生违反规范的不文明居住行为。其中,《上海市民文明居住行为规范》中明确了“身居高处不抛物”的引导性约束。
三、关于强化技防发现功能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智能安防社区建设,2018年,市公安局按照“技术一流、契合市情”的原则,牵头制定并由市质监局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住宅小区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DB31/T 294-2018,自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本市新建住宅小区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以及已建住宅小区智能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改建、扩建要求。标准制定期间,市公安局对“防高空抛物智能监控摄像机”技术进行调研。由于防高空抛物智能监控摄像机采用的识别方式对环境要求较高,须在光照充足的白天、居民住宅阳台晾晒衣物较少等对画面干扰较少的情境下,方能较好发挥识别作用,相关技术成熟度尚未达到大范围推广的程度,故未将此项技术纳入该标准。
后续,市公安局将结合深化推进智能安防社区建设,继续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尽可能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特别是针对“高空抛物”情况突出的小区,分步骤、有重点地推进防“高空抛物”智能感知设备建设。同时,发扬“枫桥经验”,依托居(村)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社区自治力量,通过组织座谈交流、上门宣传、实地参观、微信推送等方式,让居民群众充分知晓“高空抛物”的危害性、肇事者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智能安防建设释放的预期“红利”和带来的安全体验,培育良好道德水准和文明生活习惯。
四、关于将高空抛物行为纳入个人征信
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进一步对高空抛物事件中各方主体的责任界定,并明确了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将作为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另外,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开展行业领域信用建设,建立信用档案和相应的信息录入规则,明确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准入退出机制和惩戒措施,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分类评价。市发改委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就高空抛物领域失信行为认定标准、分类评价标准等问题做进一步研究。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高空抛物治理和住宅小区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