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第0256号提案的答复 ( 2020年07月03日 )
关于解决上海动迁安置房下雨天漏水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近年来,本市部分动迁安置房小区因建筑防水材料质量和耐久性、施工技术和施工质量等原因出现雨天漏水现象,给此类小区居民带来较大困扰。为此,我局已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相关工作:
一、关于房屋保修期内的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为加强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落实住宅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总体水平,2018年7月4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办法》。该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该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将《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户内)》作为《上海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一同交给业主,并在入户显著位置(进户门后面)粘贴一份。建设单位应当在《上海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中注明以下事项:……(三)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四)工程质量保修处理流程和时限;(五)投保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应注明保险范围、期限,以及保险报修方式及有关要求。”上述文件对住宅质量问题主体责任的认定、处置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
其中《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对住宅作出质量保证和保修承诺,质量保修期限内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但因住宅所有权人使用不当,或擅自对房屋结构、门窗、电气、给排水、有防水要求的部位等拆改产生的质量问题,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若住宅所有权人在保修期内对房屋质量问题,凡涉及住宅工程质量的,向该住宅所在地区的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申请协调。住宅所有权人也可选择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二、关于房屋保修期外的责任认定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业主是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责任主体。因此,业主应自行承担住宅内自用部位以及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维修。其中,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可以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但物业的共用部分属于人为损坏的,费用应当由责任人承担。
为解决部分小区居民不愿意动用维修资金的问题,《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创新设置了本市住宅小区房屋及设施设备发生紧急情况时使用维修资金的救济路径。其中,第七十三条明确屋顶或外墙出现渗漏等维修、更新事项不属于工程质量保证范围,严重影响房屋使用,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证明的,需要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但业委会未在规定时间内审核同意维修、更新方案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价后,凭审价报告和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支取通知,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三、关于物业维修人员培训
目前,我局正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1年)〉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24号),结合修缮行业“红花杯”优质工程奖和房屋管理行业实际,拟定了《“红花杯”修缮技能提升匠心行动计划(2020-2022)》。主要做法包括:一是通过师徒带教、在职培训等方式培养一线技术工人、修缮工匠、房管大师。同时在市级层面继续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通过红花杯、立功竞赛、技能比武、青年岗位能手等各类荣誉发现和表彰一批技能人才;二是在市级层面组织建立旧住房改造、物业维修等行业专业技术人才支撑、领军人物负责、专业单位参与的专业技术研究队伍;三是在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大型企业中,通过申报大师工作室、首席技师工作室,推动不同专业的实训基地建设;四是充分运用市房地产学校等系统内职业院校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探索增加和拓展旧住房改造、物业维修、历史建筑保护等相关专业。力争到2021年,使旧住房改造、历史建筑保护、物业维修、建构筑物拆除等房屋管理从业人员整体技能素质明显提升,技能人才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明显改善,初步形成一套教育培训体系、“五位一体”人才发展梯次、若干市级高层次技能人才的具有“匠心”精神的上海房屋管理“1+5+N”特色技能人才发展格局。
针对您提出的建议,下一步我局将指导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紧急维修条件的住宅小区予以及时维修,保证老百姓的居住使用安全。
衷心感谢您对我们房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