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 2021年10月21日 )

沪房物业〔2021〕171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的通知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市房地产经济行业协会、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根据《2021年上海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沪分减联办〔2021〕3号)的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区住房承租人、装修人员等人员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力度,巩固提升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果,现就做好住宅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告知管理

(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在提供住房租赁服务时,应通过书面形式向承租人告知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有关要求,并在租赁合同文本中明确,住房租赁期间,承租人应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自觉树立低碳生活理念,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遵守小区《管理规约》等相关规定,定时定点投放生活垃圾。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在为业主、使用人办理装修登记手续时,应明确告知业主、使用人及装修施工单位本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设置位置、投放时间及其他注意事项,并让其签收《住宅小区装修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须知》。

二、强化宣传指导

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街镇、居委会,利用小区公示栏、电子屏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提高进入小区人员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小区公共区域及装修现场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承租人、装修人员等人员存在生活垃圾散落或胡乱丢弃、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等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告知出租人或装修委托人,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告。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区房管部门、街镇、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对未按照上述要求落实对承租人、装修人员等人员告知及宣传引导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

 

附件:住宅小区装修人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须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