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2021年度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 2021年09月29日 )

沪房物业〔2021〕162号

关于举办2021年度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在深入推进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党建工作中,更好地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着力提升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基础服务技能,展示行业专业形象和精神风貌,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决定在本市物业管理行业开展2021年度物业管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架构

本次竞赛由上海市总工会、中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作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联合主办,由上海市职工技术协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会工作委员会、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联合承办。联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组成本次竞赛组委会和工作机构,负责本次竞赛整体安排和各项组织协调工作。竞赛组委会成员由联合主办单位、承办单位领导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设在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负责竞赛日常工作。

二、参赛工种

本次竞赛设物业管理员、电工、水电维修、智能楼宇管理员等四个工种。

三、参赛人员

1.物业管理员竞赛报名条件:年满18周岁,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物业管理项目现场担任项目经理及以下职务的在职人员。

2.电工竞赛报名条件:年满18周岁,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维修应急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并具有“低压电工维修证”或相关证书。

3.水电维修竞赛报名条件:年满18周岁,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维修应急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工程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并具有电工作业类证书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原水电工职业能力等级证书及物业水电维修专项能力证书。

4.智能楼宇竞赛报名条件:年满18周岁,与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维修应急中心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工程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四、选拔方式

1.由各区总工会指导各区物业管理行业工会联合会(或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区工作委员会)统一组织所在区物业服务企业报名,对所有参赛选手进行资格初审。

2.在管项目超过60个的大型物业服务企业(集团),经报竞赛组委会确认,可作为独立分赛区。

五、竞赛内容与方式

本次竞赛四个工种均由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比赛两部分组成。理论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实操比赛由竞赛组委会专家组命制。竞赛最终成绩权重设定为理论占比30%、实操占比70%。(具体考核内容详见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发布的技术文件)

六、赛务组织

将通过各企业预赛、各分赛区初赛等形式,选拔优秀选手组成参赛代表队开展赛前培训,并根据决赛时间安排参加全市技能竞赛。初赛、赛前培训、参赛等赛务工作由各初赛组织单位负责落实,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络。

七、时间安排

1.初赛、选拔:9月下旬-10月上旬

2.赛前培训:10月中旬-10月下旬

3.总决赛:10月下旬

4.总结表彰:11月

八、表彰奖励

1.对获得各工种决赛第一名且符合相关条件的选手,按程序向市总工会择优推荐申报“上海市五一劳动奖章”。

对获得各工种决赛前3名的选手,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工会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核准后,授予建设交通系统“工匠”称号;对获各工种决赛前4-10名的选手,经竞赛组委会核准后,授予“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技术能手”称号。

竞赛组委会将视情况向积极承办赛事的有关行业工会联合会、工作委员会和企业颁发相关奖项。鼓励各企业对获奖选手给予相应奖励。

2.组建“全国物业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上海赛区)”代表队。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挑选获物业管理员、电工决赛前6名(已列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企业队的选手除外)优胜者进行1个月的封闭式培训,再经过专家评选,从中挑选3名符合条件的学员代表上海参加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举办的全国物业管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九、竞赛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工作。一是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宣传和动员工作,增强职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二是要保证质量,落实专人对组织实施过程进行把关,避免走过场和流于形式的情况发生,确实起到提升职工技能水平的效果。三是要善于总结和提炼,将活动中发现的好技术和好方法上升为经验,在更大范围推广应用,促进全行业发展进步。四是全体参赛人员和组织方应严格遵守国家防疫要求。组织方提前制定各赛程期间疫情防控方案,确保赛事活动有序开展。

 

附件:1、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报名表

          2、上海市物业管理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单位报名汇表

          3、各初赛组织单位决赛名单推荐表

 

市总工会 

市建设交通工作党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房屋管理局

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