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 2023年02月07日 )

为了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信用激励与约束,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构建守法履约、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及国家、本市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计15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完善了信用行为记录主体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并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独立法人,以及在本市有分支机构的外埠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企业设立的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的失信行为将记录至总公司名下。

(二)优化了失信信息异议申请

明确符合记分适用法规政策、事实认定错误的等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失信信息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纸质材料。另外,明确针对同一失信记分事项再次提交异议申请的,不再受理。

(三)增加了失信行为修正程序

明确符合失信行为已整改完毕、失信行为记分满一定周期、修正申请期间未发生新的同一情形失信行为等情形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失信行为修正申请,并提交相关书面纸质材料,区房管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内完成核查,出具核查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四)明确了信用信息查询范围

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可以登录监管平台查询、打印与自身相关的信用报告,信用报告含基础信息、业绩信息和失信信息等相关信用信息。符合《管理办法》第四条的信用信息在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主动公示,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相关稿件
  1. 关于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