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文件解读 ( 2020年12月22日 )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加强本市房屋权属调查管理,规范房屋权属调查行为,根据《物权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2014年制定了《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沪房管规范权〔2014〕5号)。该规定立法目的明确,结构较为完整,操作流程设计合理,表达较为规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规范房屋权属调查工作的实践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上位法《物权法》已被《民法典》替代,国家已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鉴于该规定其他内容基本不变,为保证政策的延续性,拟按规范性文件要求简易修改,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重新发布。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及修改内容

(一)《规定》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房屋权属调查业务范围;二是规定了房屋权属调查程序:委托、受理、下载基础数据、实施房屋调查、上传成果数据、出具成果报告,并明确了每一个程序涉及的内容;三是对房屋预测、实测、变更调查、灭失调查的资料提供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四是明确了重新调查、楼盘表信息更正等其他相关事项。

(二)简易修改内容:

1、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中的《物权法》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实施若干规定》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2、《规定》中有4处“房地产登记机构”改为“不动产登记机构”;5处“房地产权证”改为“不动产权证或房地产权证”。

3、第七条(房屋实测的资料提供)在末尾增加一款:进行“多测合一”的项目,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成果报告书(房产平面测量)。

4、第二十一条(有效期)改为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沪房管规范权〔2014〕5号)同时废止。


    相关稿件
  1. 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权属调查工作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