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的解读 ( 2020年12月23日 )

一是关于公共收益的定义及来源。明确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获取的收入扣除法定税收、能耗、人工等管理成本后获得的收益,其来源一般包括停车收入、商业活动、广告、会所经营等内容。

二是公共收益的归属及分配。明确公共收益按照共有部分的权属情况,可分为全体业主公共收益和门牌幢业主公共收益。公共收益的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三是关于公共收益的用途。明确全体公共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公共收益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比例应当高于百分之五十。公共收益用于新增共用设施设备等工程类项目的,参照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管理办法实行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工程金额5万元(含5万)以上应当进行审价。

四是关于公共收益的获取及表决。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主要来源于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场地停放车辆获取的收益。20%以上业主可以提出除停车收益外利用其他业主共有部分经营获取公共收益的书面提议。组建业主大会时,筹备组应当草拟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专项规约。业主大会成立后,公共收益管理专项规约的修订应当依法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

利用部分共有部分的外墙、屋顶从事广告、商业推广等活动的,经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表决同意后,还应当经业主大会或者经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同意,获取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获取收益的相关协议应当在小区管理处、公告栏等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五是关于公共收益的账目管理。明确公共收益应当单独列账,并按规定公布账目。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执行机构或者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季度末对公共收益予以结算,并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收支公示表在小区醒目位置公布(已制作收支公示表样表作为附件)。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公共收益实施代理记账制度。

六是公共收益的入账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交存至区房管局指定的公共收益账户。业主大会账户开设后,区房管局将代管的公共收益本息一次性划转至业主大会账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自行管理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交存至业主大会公共收益子账户,并转入专项维修资金子账户、业委会工作经费子账户等账户。

七是关于公共收益的审计。明确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务审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应当在换届改选小组的指导下将公共收益的使用情况、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换届财务审计。

八是关于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明确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管理执行机构或者代理记账机构有挪用、侵占公共收益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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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