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通知》解读材料 ( 2020年07月01日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的重要指示,明确市、区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上的分工和责任,强化日常保护管理。2004年,原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对优秀历史建筑实施市区分级管理的通知》(沪房地资安〔2004〕287 号)(以下简称原《通知》)。

原《通知》下发已有十余年,其中的市区两级分工配合、建立保护管理档案、严格产权转让和出租管理、实施告知承诺制度、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等内容要求已落实执行,但也有部分条款随城市管理的形势发展而需调整更新。新修改的《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中,也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制,明确市、区两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和分工,结合本市工程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制定《关于加强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通知》。

本通知内容主要为职责分工、日常管理、工程管理、保障机制等四部分,其中明确: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装修)工程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对于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工程项目,统一纳入“一网通办”,实行网上“一站式”申报受理;对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修缮(装修)项目,纳入各区属地化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在线咨询服务,回复项目申请人相关办事流程或者技术征询。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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