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办法》解读材料 ( 2020年03月09日 )

《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15〕37号)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有关规定,我局于2015年会同原市规土局对《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办法》(沪府发〔2015〕3号)后,由市政府批转重新发布。

《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办法》作为开展旧住房综合改造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旧住房综合改造的管理机构、改造程序和有关技术规定,在指导推进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上海市住房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在“十三五”期间,本市将推进各类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1500万平方米。2017年市政府发布《关于坚持留改拆并举,深化城市有机更新,进一步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的若干意见》,在全力推进旧区改造工作的同时,本市进一步加大了旧住房综合改造力度,多措并举改善市民群众居住条件。2016年至2019年底,全市已实施各类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共计3270万平方米、受益居民55万户,提前完成 “十三五”目标任务,市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不断增强。

经实施后评估和征求市规划资源意见后,我局于2019年12月6日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报请延长该文件有效期的请示。市政府办公厅于12月24日抄告同意由市房屋管理局、市规划资源局根据法律审核意见完善后自行印发。法律审核意见为:“由于机构改革的原因,文件中涉及'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县'等机构名称或表述已发生调整,按照规定应当及时清理并重新发布”。因此,我们按以上意见调整文件内容后,与市规划资源局衔接联合发文重新发布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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