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 2019年11月20日 )

原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231号),根据我局规范性文件发布要求需重新制定。市房屋管理局结合《办法》实施情况和住房保障高质量发展要求,对个别条文进行修改,重新发布《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

考虑到上述文件中部分引用文件已经失效等实际情况,根据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工作需要,对沪房管保〔2010〕231号文进行简易修订并重新发布,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是调整引用的已失效政策文件,同步调整相关表述内容。二是根据原文件使用情况,结合实际调整相应条款,删除“建设项目结算价格已经专业机构核定,并经市或区住房保障中心确认”条款;并在市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开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预售认定单》之前增加会同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环节。三是体现行政审批改革相关文件要求,增加一款“办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    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四是结合本市机构调整的相关情况,对机构名称作相应调整。

《办法》其他内容无重大实质性修改。


    相关稿件
  1. 关于印发《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预售申请和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