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材料备案要求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19年01月14日 )

沪修缮质检〔2014〕3号

 

各区县住宅修缮工程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材料的使用行为 ,确保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材料的质量,依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明确本市住宅修缮工程材料的备案要求如下:

  一、 凡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其供应商应当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并取得备案证明的,不得用于本市住宅修缮工程。

  二、实施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选用和审核纳入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材料。

  三、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选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取得备案证明的建设工程材料。对于使用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备案证明,且未经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的责任。

  五、监理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进行核验,并提出审核意见。对于使用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备案证明,且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审核的建设工程材料,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六、本市建设工程材料实行备案管理的相关文件及备案产品目录见附件一至附件五。如相关文件和备案产品目录有更新,按照最新的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一:关于印发《 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附件二: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建材备案产品品种目录及执行标准

附件三:上海市化学建材行业协会备案管理建材备案产品目录及执行标准

附件四:关于对本市建设工程用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实行行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附件五:关于对本市建设工程用粘结材料产品实行行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住宅修缮工程质量检测中心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