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合同已到期,咨询开展物业公司选聘工作规定 ( 2020年11月10日 )

来信标题: 小区物业合同已到期,咨询开展物业公司选聘工作规定

来信编号:沪房网〔2020〕01118号

来信时间:2020-08-13

来信内容: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领导,

我是本市某小区业委会成员,本小区物业合同已到期,将开展物业公司选聘工作。今来函,有一政策问题咨询。 2015年7月,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发“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四个示范文本的通知”,其中《管理规约》第二部分 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第二十一条 (选聘工作的实施)内容如下:“各业主授权业主委员会依照业主大会决议,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并代表业主大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其中,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继续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并符合续聘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的,且业主大会讨论决定采用续聘方式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采用续聘方式的,业主大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授权业主委员会提前三个月通知原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移交和撤离工作。” 请问领导,“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继续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管理服务并符合续聘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的,且业主大会讨论决定采用续聘方式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如何理解“符合续聘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法定条件”和“约定条件”分别指什么,包括哪些内容?希望能尽快得到回复,便于我们开展工作。

发布时间:2020-09-04

回复单位: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回复内容: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

 您好!

对您反映的编号为沪房网〔2020〕01118号的信访事项,本单位已处理完毕。现答复如下:

您好,您来信中咨询的物业服务企业续聘的法定条件是指依法注册登记的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条件是指选聘方案中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专业管理人员的配备、管理实绩要求、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等内容。

 特此告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0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