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装修管理职责的通知 ( 2024年03月06日 )

沪房规范〔2024〕1号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装修管理职责的通知

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装修管理,规范住宅物业装修管理活动,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舒适的居住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装修管理职责通知如下:

  一、明确物业装修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规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物业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合同》)《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以下简称《规约》)的相关约定,履行对已交付使用的住宅业主或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装修活动的管理职责。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参照本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作的示范文本,制定适用于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等文件。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但《规约》对收取装修管理保证金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提供装修垃圾短驳服务的,应当公示服务收费标准。

  二、落实装修事项告知制度

  装修人在申请办理装修登记手续时,应当将包括装饰装修单位、施工期限、装修施工图等内容的施工方案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装修人提供的施工方案中有损坏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等违反住宅装修禁止行为的,应要求装修人整改。

  装修人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协议》中应当包括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垃圾堆放和清运、施工时间、收费事项等内容。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装修施工人员办理小区临时出入证等手续。未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规约》禁止装修施工人员、装修材料进入物业管理区域。

  三、加强装修活动日常巡查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日加强现场检查并做好记录,督促装修人、装饰装修单位遵守施工作业时限,每日18时至次日8时以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全天不得从事敲、凿、锯、钻等产生噪声的施工作业;其他时间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当采取噪声防治措施,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规约》约定严于上述规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要重点加强对进入小区的装修施工人员、装修材料以及装修人、装饰装修单位存在违规违约装修行为的检查与管理。发现违规装修情形的,应当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违约装修情形的,应当依据《协议》的约定予以处理。

  装修施工完成后,对造成共用部分损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建立行政监督检查机制

  各区房管部门、各街镇应当切实落实日常检查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及时发现、劝阻、制止装修人在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损害公共利益、他人利益的行为的;或对违法违规行为劝阻、制止无效,未按规定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城管执法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或未按规定履行装修前事项告知、登记办理、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日常巡查等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应当依据本市行政检查和物业行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本通知的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关于加强本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履行装修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示范文本)

     2、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示范文本)

     3、违约行为整改通知书(示范文本)

  2024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1. 1、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示范文本).doc
  2. 2、违规行为整改通知书(示范文本).doc
  3. 3、违约行为整改通知书(示范文本).doc
    相关稿件
  1. 《关于加强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住宅装修管理职责的通知》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