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通知 ( 2020年07月01日 )

沪房规范〔2020〕7号

关于加强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通知

 

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的重要指示,按照《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和本市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上的分工和责任,强化日常保护管理,并结合优秀历史建筑行政审批事权下放情况,现就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保护条例》规定,明确分工,上下配合,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综合协调、业务指导以及《保护条例》规定的相关事项。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以及受市局委托的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设计方案受理工作和项目监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施变动、房屋立面改动等需办理施工图审查的非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装修)工程的建设管理。

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负责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需办理施工图审查的非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装修)工程的建设管理。

各街镇城市网格化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及网格化管理。

二、日常管理

(一)建立信息联系网络

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落实具体管理部门和专人,与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建立信息联系,及时沟通有关保护管理方面的信息,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并通过《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告知书》(附件1)明确告知其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与义务。

(二)加强维修督修

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优秀历史建筑日常维修养护的监管,并根据各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措施,督促和指导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有关的物业管理单位严格按保护管理要求维修养护和实施物业管理,杜绝失修失养。对未履行修缮义务且情节严重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三)严格转让出租管理

优秀历史建筑产权转让或出租时,转让人或出租人应向受让人或承租人说明保护要求。双方应对保护的责任与义务作出书面承诺,双方的《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承诺书》(附件2)等文件应作为转让或出租合同的附件。

(四)强化日常监管

各街镇城市网格化管理部门应根据《保护条例》要求,对优秀历史建筑实施网格化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擅自拆除、擅自修缮、违章搭建、破墙开店等危害优秀历史建筑的违规行为。

对违反《保护条例》规定,如擅自修缮、装修,未按具体保护要求设置、改建相关设施,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不符合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相关技术规范,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或者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需进行执法处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三、修缮(装修)工程管理

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装修)工程按照工程规模和技术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于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装修)工程项目,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办理:

1、房屋所有人或受托单位通过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总门户下的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工程联审共享平台)进行网上“一站式”申报,并上传房地产权证(房屋无产权证的,提供权属证明文件)、建筑所有人委托书或授权文件(由受托单位申报的)、总平面图及项目情况说明等材料。

2、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并根据优秀历史建筑情况出具保护要求告知单。在本市已开展了优秀历史建筑行政审批事权下放工作的部分区,对不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由实行委托管理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并落实相关工作。

3、房屋所有人或受托单位根据保护要求告知单要求完成方案设计后,向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或实行委托管理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按要求完善设计方案。需进行专家评审的,评审专家应在本市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评审专家库中按要求随机抽取。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相关信息同步发送给市规划资源管理部门。

4、需办理施工图审查的非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工程,在线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开展质量验收和消防验收、在线办理竣工备案;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和不需办理施工图审查的非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工程,在线办理合同备案、住宅修缮管理部门进行开工审核、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在线办理竣工备案。

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设计方案受理部门应对重点保护部位进行专项评估,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情况加强指导。

5、对申请人已经提交并且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二)对投资额低于100万元的修缮(装修)项目,纳入各区属地化管理。其中,对不涉及变动主体结构,不改变使用性质,不实施整体立面改动,并经现场踏勘确认不涉及重点保护部位及特色内部装饰的局部修缮或单元户装修行为,采用申请承诺和符合性验收的简易程序。具体实施办法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项目施工应纳入各区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建设监督管理范围。

四、保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保护条例》要求,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落实保护责任,建立健全市、区两级组织机构,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各区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履职,切实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

(二)建立普查制度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保护条例》规定对优秀历史建筑的使用、修缮和保护状况进行定期普查。普查的内容、操作技术标准等应参照《上海市优秀历史建筑基础资料调查和保护指南(一幢一册) 编制导则》执行。普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相关物业管理单位。根据普查结果,对需要进行修缮加固的优秀历史建筑,应督促建筑的所有人及时进行修缮加固。原则上普查工作一般五年至少进行一轮。

(三)丰富管理手段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创新管理手段,建立健全全市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内容包括房屋权籍、房屋状况、历史沿革、保护要求、历年修缮情况等基础档案信息,并结合房屋普查、项目审核、执法处置、以及日常管理信息及时更新,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同时,鼓励智能化手段在日常保护管理中的应用。

(四)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工程的事中事后监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基础上,适时开展专项安全、质量检查,加大对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力度。同时,根据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项目的特点,深入开展安全隐患和风险的排查整治。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还应建立评估机制,对工程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估。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评估。

(五)提供在线咨询

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线咨询相关办事流程或者技术征询,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在线答复。

(六)完善资金保障

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应保障落实日常管理、定期普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监管及评估等工作相关费用。

五、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告知书

2.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承诺书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0年7月1日

 



    相关附件
  1. 附件1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告知书.docx
  2. 附件2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承诺书 .docx
    相关稿件
  1. 《关于加强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通知》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