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单位保留使用权的成套住房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19年12月09日 )
沪房规范〔2019〕13 号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委、办、局管房单位:
为统一商品住房交易市场,现就单位保留使用权的成套住房(以下简称保留住房)有关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住房是指非产权单位保留使用权、未分配使用的公有住房。但花园住房、部队住房、校园内住房、宗教产、代经、代管产等除外。保留住房的单位应持有已支付该保留住房租金以及物业服务费的凭据。
二、保留住房的单位应严格执行禁止成套独用住房使用权买卖的管理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出售成套住房的使用权。
三、2000 年 1 月 1 日前,保留住房的单位全额出资向其
他单位购买成套住房使用权的,保留住房的单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购买成套住房使用权的协议、统一发票或统一收据等材料。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核准后出具变更产权意见书。保留住房的单位应持变更产权意见书、单位营业执照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缴纳税费。
四、保留住房的单位不能提供购买成套住房使用权协议和全额出资发票的,该住房产权转让时,保留住房的单位应给予产权单位一定金额的补偿。补偿单价不高于本市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成新折扣后的 10(即:补偿单价≤ 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 X [1-成新折旧率 X 竣工年限] X 10)。成新折旧率按照当年公有住房出售方案确定。内环线以外的补偿单价减半。
双方未就补偿单价达成一致的。保留住房的单位应按补偿单价的最高限额支付。
产权单位转让住房产权时,应与保留住房的单位签订住房转让协议,并按规定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缴纳税费。
产权单位拒绝转让的,保留住房的单位应书面报告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通知产权单位限期办理产权转让。
五、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保留住房,应由建设单位先按
有关规定申办不动产权证,再按本处理办法将住房产权转让给保留住房的单位;其中,建设单位因撤销等原因不能申办不动产权证的,保留住房的单位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备案,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汇总上报市房屋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统一研究解决。
六、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保留住房,保留住房的单位与产权单位按规定办理交割和维修资金户名变更;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保留住房的单位按照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缴纳(多层住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高层住宅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 7缴纳)。保留住房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办理。
七、本通知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有效期至 2024 年12 月 31 日。《关于印发单位保留使用权的成套住房的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房地资市〔2000〕42 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变更产权意见书(兼作申请书)
附件
变更产权意见书(兼作申请书)
(送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
( )市审 号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本单位于 年 月 日向 单位 下列 套 平方米的成套使用权住房,现仍由我单位保留尚未分配使用,特申请按照《关于单位保留使用权的成套住房处理的通知》规定变更为产权房。特此申请。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章) 保留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 ||||||||
经审核,同意保留单位 的上述成套住房使用权变更为产权的申请。保留单位应持本意见书向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章) 年 月 日 | ||||||||
序号 | 房屋座落 | 房屋面积 | ||||||
1 | 区 | 街道/镇 | 路 | 弄/新村 | 支弄 | 号 | 室 | |
2 | 区 | 街道/镇 | 路 | 弄/新村 | 支弄 | 号 | 室 | |
3 | 区 | 街道/镇 | 路 | 弄/新村 | 支弄 | 号 | 室 | |
4 | 区 | 街道/镇 | 路 | 弄/新村 | 支弄 | 号 | 室 | |
5 | 区 | 街道/镇 | 路 | 弄/新村 | 支弄 | 号 | 室 | |
6 | 区 | 街道/镇 | 路 | 弄/新村 | 支弄 | 号 | 室 | |
7 | 区 | 街道/镇 | 路 | 弄/新村 | 支弄 | 号 | 室 | |
8 | 区 | 街道/镇 | 路 | 弄/新村 | 支弄 | 号 | 室 | |
备
注 | 本意见书一式二联,申请时交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核准盖章后,一份交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一份区局留存。列表填满后,可加附页,附页内保留单位、区局应盖章。列表内空余项应予划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