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68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3年05月16日 )
“关于进一步贯彻‘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优化‘租购同权’相关措施的建议”收悉,经会市教委、市公安局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住房租赁关乎民生福祉。2023年2月1日,《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突出住房租赁的民生属性,着眼解决实际问题,推动构建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体系,满足超大城市居民多层次的居住需求。《条例》进一步强化对承租人(包括共同居住人员)的权益保障,明确承租人依法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针对您提出的对策建议,本市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通过登记备案制度与居住证制度、人户分离登记制度和落户政策的衔接,推动承租人依法享受子女义务教育、参加社会保险、缴存使用公积金、办理驾驶证等相关证照以及就业、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
一是完善登记备案制度。明确完成登记备案的,承租人在办理相关公共服务事项时免于提交住房租赁合同。畅通线上、线下办理渠道,为租赁当事人提供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2022年11月,依托本市“随申办”推出“我要租房”应用场景,在登记备案“零材料、零跑动”和“不见面办理”的基础上,实现了登记备案与办理居住证、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等业务无缝衔接的“一站式”服务。
二是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十四五”期间,本市将新增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47万套(间)以上,到“十四五”期末累计建设筹措60万套(间)以上,其中形成供应40万套(间)左右。依托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准入、使用、退出的全流程管理。按照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并严格限制租金上涨。租赁合同到期后,只要承租人符合条件,仍可以续租。
三是做好承租人落户衔接工作。市公安局表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房屋出售、拆迁等原因在本市确无他处落户的,经其单位同意,其本人及配偶、子女户口可以迁入单位集体户内;无单位集体户或者无法在单位集体户落户的,可以迁入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到外省市或者国(境)外工作、学习等原因,不在本市居住且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迁入户口所在地社区公共户。本市人才引进、留学回国、居住证转本市常住户口等各类审批落户人员,可在本市产权房、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或社区公共户内办理落户。
四是保障承租人子女义务教育权益。市教委表示,本市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保障各类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依法享有义务教育的权益。据统计,近年来在本市租赁住房尤其是保障性租赁住房所在地登记入学的适龄儿童呈现增长趋势,各区在划分招生片区时会将租赁住房所在的区域划入相关学校招生范围,总体上保障了就近入学。由于区域内教育资源分布与居住人口总量及其分布之间会出现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的不匹配等现象,部分区域的学校会出现按照户籍、居住等因素排序入学的情况。我们正通过实施“十四五”学校基本建设规划、公办初中强校工程、紧密型学区和集团建设、城乡学校携手共进计划、新优质学校建设等重要举措,努力办好家门口的学校,让适龄儿童都能就近享有优质的教育资源。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构建“租购并举”住房制度有关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