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170号提案的答复 ( 2023年05月16日 )

“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不动产权证中建筑面积表述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遵循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原则进行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地下建筑物业费的计费方式、收费标准可据此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予以约定。

根据《上海市房产面积测算规范》,房屋的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是分开计算的,但附有地下建筑的房屋总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

我局将积极与不动产登记局等相关部门协调沟通,规范统一不动产权证中建筑面积的表述。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房屋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