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083号提案的答复 ( 2023年05月16日 )

“关于进一步提升业委会建设质效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近年来,本市持续发力,围绕推进党对业委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优化街镇、居(村)委会对业主大会建设和业委会日常运作的指导监督,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明确各方职责分工

关于街镇、居(村)委会、业委会的职责分工,《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街镇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委会的组建换届、培训和日常运作;居(村)委会依法协助街镇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工作,加强对业委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以自治方式规范运作;业委会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执行业主大会决定、处理业主大会日常管理事务、监督管理规约实施等职责及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为给街镇、业委会履行上述职责提供便利和指导,市城市管理精细化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房屋管理局联合印发《本市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组建和换届改选的相关示范文本》,提供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或换届改选小组、业主代表自荐推荐、候选人产生办法和选举方式的公示公告、候选人书面承诺书等业主大会、业委会组建换届全流程各环节的一整套示范文本;修改完善《管理规约》《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业委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本小区停车管理、宠物管理、装饰装修管理、公共收益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等业主自我管理制度提供参考。

二、加强党对业委会的领导

为加强党建引领业委会建设,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建引领业主委员会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组〔2018〕发字62号)明确,居民区党组织应当推荐符合条件的居民区“两委”委员、党员骨干、团青骨干、楼组长、群众活动团队负责人作为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并建立了街镇党(工)委对业委会委员候选人审核把关机制。本市持续以“党支部+党的工作小组+党建指导员”方式实现业委会党的工作全覆盖,推动符合条件的住宅小区实现居委会成员兼任业委会成员,推动有条件的居委会下设环境和物业专委会。

三、规范业委会组建运作

一是明确业委会组建条件和流程。《规定》明确,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已满2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街镇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建设单位未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的,业主可以向街镇提出;街镇60日内组建由业主、建设单位、街镇、居(村)委会代表组成的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出前述报告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由建设单位承担,专项维修资金不得动用。

二是完善业委会日常运作规则体系。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关于开展本市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规范化运作评价工作的指导意见》,为业委会建立日常会议、定期接待、信息公开、印章管理、资料管理、业务学习、书面承诺、矛盾协调等工作制度提供示范文本。

三是开展业委会工作规范化评价。各街镇组建评价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对辖区内业委会日常工作制度建立执行情况、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使用管理规范、物业选聘与监督规范、换届及变更规范等进行规范化运作评价。对评价结果为“运行优良”的业委会,街镇可以给予一定奖励、表彰;对评价结果为“运作欠规范”的业委会,街镇要加强培训、指导和监督,进一步规范业委会日常运作。

四、开展电子投票试点工作

目前,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均无业主大会电子投票相关规定,但实践中并不禁止采用电子投票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各区、街镇、住宅小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自主开发业主电子投票系统,或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机构开发业主电子投票系统。比如,闵行区马桥镇、长宁区仙霞街道和黄浦区半淞园街道都有小区开展了业主大会电子投票试点工作。考虑到不同业主群体的投票需求,下一步,我局拟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引导业主大会选择采取纸质投票或者电子投票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