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763号提案的答复 ( 2023年05月16日 )

“关于加快建设青年宿舍,给青年务工人员一个体面的‘家’”的提案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上海作为外来人口持续导入的超大城市,包括青年务工人员在内的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较为突出。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目前正通过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住宅型和宿舍型),努力缓解他们的居住困难,让他们享有品质生活、感受城市温度、拥有归属认同。

一、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开展情况

本市于2009年、2010年建立单位租赁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制度,以合法就业和住房困难作为基本准入条件,不设收入线、不限本市户籍,在全国率先将新市民、青年人纳入保障范围。2021年国家出台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积极落实,举全市之力加快推进,跑出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加速度。

一是明确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新增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47万套(间)以上,达到同期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40%以上;到“十四五”期末,全市累计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总量达到60万套(间)以上,其中形成供应40万套(间)以上。二是加强制度设计。出台本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和10余项配套政策细则,形成了从项目认定、土地供应、建设管理、改建纳管、园区配套、税费优惠到租金定价、供应管理、租赁服务全生命周期的政策体系。三是编制规划蓝图。将“十四五”期末累计建设筹措60万套(间)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计划结合空间规划编制工作全面落地落图。在空间规划编制过程中,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理念,重点在五个新城等人口导入区域、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选址。四是制定设计标准。以“小户型、全功能、悦生活”为理念,积极探索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设计,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改建设计地方标准编制工作。五是建设服务平台。建设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并依托市政府政务服务“随申办”APP,上线“我要租房”应用场景,汇集本市保障性、市场化等各类租赁房源,面向社会提供在线看房选房、申请预约、合同网签备案、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等一站式服务。通过跨部门数据共享,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对象可以实现当天线上申请、当天完成审核并签约入住。

截至2022年底,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单位租赁房)已累计建设筹措38.5万套(间),达“十四五”期末规划量的64%;累计供应22万套(间),达“十四五”期末规划量的55%。

二、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制度特点

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准入广覆盖。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不限户籍、不设收入线。基本准入条件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合法就业以劳动合同等为依据,住房困难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区域范围的计算标准结合通勤距离因素对市区、郊区分类确定。二是租期更稳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鼓励出租单位与承租人签订2年、3年期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入住对象经复审仍符合准入条件的,可继续租住。除公租房继续实行“6+2”保障总年限外,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最长租赁年限;但保障对象在本市购房、离开本市或因退休等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房源退出,周转使用。三是租金可负担。面向社会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初次定价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后续调价时,每年调价涨幅不得超过5%且不得超过市房屋管理部门监测的同地段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涨幅;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项目,租金可进一步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四是户型小而美。新实施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低于70%;根据新市民、青年人需求特点,精心设计户型,高标准配置公共空间和配套设施,打造“小户型、全功能、悦生活”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五是公共服务全。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居住使用人可以按规定在租赁房屋所在地办理居住登记、《上海市居住证》(非本市户籍)及社区公共户落户(本市户籍),并相应享受未成年子女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全面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社区管理服务和物业服务范围。

三、相关意见建议的考虑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设“青年宿舍”有关意见建议,对进一步优化完善本市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更快发展、加快解决包括青年务工人员的新市民和青年人住房困难问题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其中有些意见建议我们已在制度设计和工作推进中进行了落实。

(一)关于增加青年宿舍供给

2009年,本市建立单位租赁房制度,支持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以宿舍型为主的单位租赁房。截至2022年底,全市累计建设筹措各类单位租赁房约8.9万套(间),供应约8.7万套(间),入住约16万户(单身人士1人计为1户),累计保障(含退出)约90万户,其中各类务工人员约占80%以上。

按照规划,“十四五”期间全市将新增建设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47万套(间)以上,其中包括一定比例的宿舍型房源。随着房源建设筹措的推进,将会有更多的宿舍性保障性租赁住房面向符合条件的对象供应。

(二)关于大型企业可自建青年宿舍

2021年下半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1〕12号),要求发挥各类市场主体作用,进一步扩大“小户型、低租金”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供应规模。《意见》和《实施意见》均明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将产业园区中产业类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加强统筹规划,将各产业类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文件要求,市经信委牵头会同市规资局、市房管局出台《产业园区产业类项目配套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指引(试行)》,按照“相对集中”的空间布局原则,细化管控要求,鼓励产业园区内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更大力度解决务工人员住房困难,实现“职住平衡”;根据不同类型务工人员不同生活、发展阶段的居住需求,分类施策,拓展从“一张床”“一间房”到“一套房”的不同形态保障性租赁住房筹措供应;与此同时,提升园区综合配套服务水平,进一步改善务工人员居住品质。

同时,按照国家和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本市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土地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但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支持企事业单位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不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本市国资系统也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市属国有企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按照计划,市属国有企业保障性租赁住房将建设40多个项目,6万余套。

在建设标准上,本市于2022年9月出台了《保障性住房设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分册)》和《保障性住房设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改建分册)》,从地方标准的层面明确了新建、改建住宅型、宿舍性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技术规范。

在税费方面,本市也加快落实国家明确的4项支持政策,大幅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成本。一是用好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二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三是对符合条件的出租住房,减按1.5%征收增值税、减按4%征收房产税;四是非居住用地上新建、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执行民用标准。

(三)关于青年宿舍准入标准和租住要求

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准入上实行广覆盖,基本准入条件是在本市合法就业且住房困难。合法就业以劳动合同等为依据,住房困难按照家庭在本市一定区域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确定,区域范围的计算标准结合通勤距离因素对市区、郊区分类确定。产业园区、用人单位配套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面向本园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条件的职工。在租住上,区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同类型,健全房源周转循环使用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入住对象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重新审核后可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应当退出;面向本系统职工定向供应的,退出机制结合本单位、本系统住房保障管理要求制定。

(四)关于保护租客权益

2023年2月1日,《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正式施行,从健全治理机制、规范租赁行为、加强主体管理、突出民生保障、坚持服务监管并重等方面,进一步推动本市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等。目前,我们正集中力量,对照《条例》要求,对需要制订和修订的配套政策进行认真梳理。其中,针对“二房东”等突出问题,研究进一步加大对个人转租的监管力度,制订具体实施文件。为引导租赁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正抓紧对原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目前,相关配套文件已形成初稿,正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建议,力争尽早出台实施。

在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中,也对保护租客权益进行了明确规范。如在租金支付方式上,明确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个季度以上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严格防范收取长期租金和高额押金“以租代售”的违规问题和“租金贷”风险。

您提出的其他意见建议,我们正进一步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细化。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引导市场主体广泛参与,为青年务工人员提供更多数量、更加适配的改建类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感谢您对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关心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