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08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 2023年05月16日 )
“关于加强各小区物业费使用及收入支配的监管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解决物业服务信息不对称、收费不公开、质价不相符等问题,《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实行物业服务酬金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每年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报告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提出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实行物业服务包干制收费方式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前,将经审计的物业服务费用收支情况或者经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收费标准向业主委员会或者全体业主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同时,为规范本市住宅小区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使用管理,《规定》明确,业主委员会和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至少每半年公布一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每季度公布一次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使用实行工程审价和使用程序审核。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换届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三十日。
近年来,我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使用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沪房规范〔2020〕14号)、《关于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以及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年度审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房规范〔2021〕8 号)、《关于住宅物业项目物业服务收费实行酬金制物业服务计费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沪房规范〔2021〕15号)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上述《规定》中的工作要求。
今年,我局修订印发《上海市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失信行为记分规则》(沪房规范〔2023〕3 号),明确存在未按规定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收支情况、未按时入账、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公示的收费项目收费等违规行为的,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予以记分处理。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强物业行业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公开小区相关经费,让小区中相关经费的使用在阳光下运作,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衷心感谢您对本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