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496号提案的答复 ( 2023年05月16日 )

“关于提升城中村社区治理能力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经研究,针对推广“租赁规范工程”的有关内容,现将办理情况函告如下:

2022年1月,为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宅基地房屋租赁行为,消除宅基地房屋租赁安全隐患,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提升农村社会治理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农委和市公安局联合制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建房管联〔2022〕4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针对本市农村包括“城中村”区域宅基地房屋租赁存在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有效补上本市宅基地房屋租赁管理政策短板。

一、明确管理要求。综合考虑本市宅基地建房的历史现状,从合规性、安全性、规范性等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宅基地房屋出租的要求:一是取得合法凭证,列举了合法凭证的类型,同时规定如不能出具合法凭证,经所在镇乡(街道)认定后方可出租;二是守住安全底线,要求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标准,并具备必要的生活条件,强调危险房屋不得出租,违反消防等安全管理规定的房屋不得出租;三是细化群租标准,以自然间或经镇乡(街道)确认可单独出租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要求具备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条件,人均居住面积和居住人数限制与城镇房屋出租执行统一标准;四是订立书面合同,要求使用本市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

二是规范租赁行为。从落实社会责任的角度,明确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一是对出租人,从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查验登记承租人信息、加强房屋安全检查和维护、配合管理部门工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其中,针对人员集聚的管理问题,明确一户宅基地内出租房间或居住人数达到一定规模,还应符合治安、消防等专门的管理要求。二是对承租人,从如实报备身份信息、自觉遵守村规民约、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监管、安全合规使用房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规范要求。

三是推广代理经租。鼓励村民将空余宅基地房屋,委托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机构统一出租,提升集约化、规范化水平,同时聚焦产业园区周边乡村区域,积极推动“村园共治,村企合作”,为产业园区提供配套居住服务。今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进一步强调,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或者通过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等方式,引导村民统一出租,实行统一管理。目前,不少镇乡(街道)聚焦“城中村”,已开展积极探索。如上海张江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的张江镇乡村人才公寓项目、上海闵房抱家房产租赁有限公司的闵行华漕镇鹫山小区项目、上海新凤抱家房产租赁有限公司的青浦华新镇叙中村项目等,均取得良好成效和反响。我们将在总结基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加快向全市推广,把闲置的农村宅基地房屋资源利用起来,切实有效解决“城中村”房屋出租带来的安全隐患和人口治理难题。

同时,坚持分类施策,通过项目整体改造、实施规划拔点、环境综合整治等方式,多措并举,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切实提升区域功能品质,改善村居民居住条件。

感谢您对本市“城中村”社区治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在后续工作中,认真吸纳您提出的政策建议,进一步规范本市农村特别是“城中村”区域宅基地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发挥村庄社区化管理在后疫情时代中的主要作用,营造安全、有序、干净、和谐的居住环境。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